行政诉讼跟民事诉讼是不一样的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因为两种诉讼的主体不一样,也就是法律中的地位不一样,所以需要我们弄清各自的上诉条件是什么。那么对于行政再审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行政再审申请书怎么写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XX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XX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XXXX)第 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XXXX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XX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XX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XXXX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XXXX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XXXX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XX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 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
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XX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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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再审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3、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可以召开听证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就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做出裁定。
5、做出再审裁定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
三、申诉书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再审申请书怎么写全部内容。总的来说,行政再审申请书需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格式和模板来书写,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