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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送到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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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行政复议以后,申请人肯定是要留下联系方式的,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做好就可以按照这个方式寄出去。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行政复议申请书送到哪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送到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该提交到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申请书送到哪

  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三、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吗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送到哪”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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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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