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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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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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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x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州xxx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州市xx门口。

  法定代表人吴x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银益,xx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x歧,x州xxx光电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楠,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歌手,住xx市xx街。

  委托代理人伍先彪,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娄x市jh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娄x市qq广场。

  法定代表人尹x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x州xxx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x楠、原审被告娄x市jh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娄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娄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州xxx光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银益、范x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孙x楠、原审被告娄x市jh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州xxx光电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孙x楠书面答辨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孙x楠发现市场上有未经其授权的标有其作词、作曲、演唱的DVD光盘销售,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上诉人孙x楠于200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放弃对原审被告娄x市jh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page]

  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x州xxx光电有限公司停止复制发行涉案“孙x楠·x泉”DVD光盘。

  二、上诉人x州xxx光电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孙x楠人民币2万元整,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上述款项打入本院指定帐户)。

  三、被上诉人孙x楠放弃对上诉人x州xxx光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被上诉人孙x楠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上诉人x州xxx光电有限公司承担。

  五、双方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本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曾x红

  审 判 员 邓x红

  代理审判员 钱x兰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x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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