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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陈刑事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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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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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99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

                          1999年10月10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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