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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保”违背WTO法律体系非歧视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6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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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主要出口轮胎的企业正在积极应对“轮胎特保”。

  “特保”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条款,是否符合国际经济法?依照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政府和企业在反击“特保”上能做些什么?反击“特保”有无成功可能?从“轮胎特保案”中又能得到哪些启示?

  9月15日,浙江大学WTO研究会会长翁国民教授就上述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特保”违背

  WTO非歧视原则

  特别保障措施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一些WTO成员方担心中国入世后出口产品的快速增长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威胁或冲击而在谈判时要求中国单方面承诺的条件之一。作为入世的代价,我国接受了12年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

  该特别保障措施与WTO框架下的“一般保障措施”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与单向性,即只允许WTO成员方针对中国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而不允许中国采取对应的措施。

  “这对中国的贸易增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翁教授说,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入世后,一些WTO成员方已经针对特别保障措施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实践中也多次提起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外贸易范围的逐渐扩大,在产品出口迅速增长的情况下,特别保障措施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产品的一道“紧箍咒”。浙江的出口产品也难免遭遇“特保”措施。

  但是,“特保”措施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因此明显违反作为WTO法律体系基石的非歧视原则。然而,对于中国来说,这是入世谈判时被迫接受的一个不利条款,已经成为中国入世承诺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使再难受,也得忍受12年。

  熟悉精通规则

  方能规避“特保”

  谈起反击“特保”的措施,翁教授说,关键问题是要做到让对方启动“特保”措施的条件无法满足。

  对政府而言,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努力使中国提前解脱“特保”条款的束缚,尤其是绝对不能让“特保”条款延展到2013年之后;同时,要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出口产品过度集中。而且要准备相应的反制机制,掌握足够多的反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启动贸易救济措施针锋相对,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施加压力、利用对方国内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机制等等。

  企业则应当有风险意识,在出口产品结构与市场结构等方面预先做出安排,在埋头生产产品、赚钱的同时,必须充分了解外界的信息,掌握世界市场的动态。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对贸易摩擦形势和动态的研究,在“特保”措施出笼前,就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并配合政府积极参加“特保”措施的各种行政与司法程序,动员进口商等力量,形成利益共同体,努力阻滞“特保”措施的出台。

  “当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实力永远是不可忽视的决定因素。”翁教授说。

  得知商务部决定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审查程序,翁教授拍手称快。

  翁教授说,这一决定意味着我们在面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时已经不再含糊,我们有决心有能力利用WTO规则维护我们的贸易利益。我们一定要敢于并且善于运用WTO赋予我们的贸易救济权。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值得期待

  9月14日,中国政府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保”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翁教授介绍说,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程序包括:1、协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仲裁;4、专家组程序;5、上诉程序;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7、制裁(补偿与报复)。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司法性和政治性交融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其实质在于:不是决定当事国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方,而是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方依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一般可达两到三年甚至更长,因此,即便中国最终胜诉可能性极大,对于中国轮胎业也是‘远水不解近渴’。”翁教授说,但将“特保”纠纷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面对“特保”措施的一种积极态度,这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国其他行业承受的“特保”压力,也为中美创造出进一步冷静思考、采取理性措施解决问题的机会。

  争端解决机制机构由“专家组”组成。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翁教授分析说,一般来讲,发起“特保”调查需要满足3个条件:进口激增,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在“轮胎特保案”中,这三个条件似乎都并不能满足。因此,我们对争端解决机制机构作出对我们有利的裁决应当是可以有所期待的。而倘若有此结果,对那些试图对中国产品启动“特保”措施的成员可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

  另外,翁教授认为,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目前正在准备就“特保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进行上诉,虽然从历史角度看获胜的可能性很小,但因其耗时仅约半年,故值得一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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