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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摩擦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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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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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别301”及“337调查”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果的对比

  首先,这两种贸易救济方式在所针对主体及其行为上存在差异:反倾销所针对的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销售它的产品的行为,所以一国的产品在遭到反倾销后,应诉的主体都是该国的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主体既可以涉及政府也可以涉及企业。美国“特别301条款”主要涉及政府主体,其所针对的是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足够保护的国家。一国如果被该条款确定为“重点国家”,美国贸易代表便会对其发起调查,通过磋商和贸易制裁等手段迫使该国政府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法律、政策和做法;“337条款”则主要涉及企业主体,其针对的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特定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存在的其他不公平竞争方式。在实践中针对专利侵权的“337调查”占很大比重。因此应诉“337调查”的也应该是企业。

  这两种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后果也有所不同:反倾销是通过对企业的倾销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即反倾销税来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美国“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虽同属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的救济措施,但在具体规定上二者也存在差异:“特别301条款”规定,如果有关外国确实没有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或否定了公平的知识产权市场准人,而且在调查期间没有实质性改进,则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采取制裁。制裁措施包括终止贸易优惠条件、征收关税和施加进口限制等。而“337条款”的制裁方式则分为排除令和终止令两种。排除令又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即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同时还包括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及其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所有类型的进口产品。普遍排除令则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论其制造者和出口人是否为被诉人。它是在防止规避有限排除令或在侵权产品来源难于确定时发出的。

  因此,可以说从反倾销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救济措施,其对“中国制造”的打击力度是越来越大,所涉及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广。反倾销主要是通过征税来影响一国产品的竞争力,理论上涉案产品在被征税后还存在继续出口的可能。而“301条款”特别是“337条款”则直接禁止相关侵权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而且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转向,受到影响的中国产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从劳动密集型产品扩大到高科技产品,从一般的贸易产品扩大到了专利产品、版权产品。

  四、启示与建议

  (一)首先要运用理性思维来看待不断升级的中美贸易摩擦,应充分认识到中美贸易摩擦在当代国际经济政治背景下的必然性及长期性

  正确的认识中美贸易摩擦是处理好中美贸易摩擦的前提条件。经济全球化给各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为确保各自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任何国家的贸易政策都是在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间寻求一种平衡。同时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代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将是长期的,各国对于贸易利益的争夺也将是长期的,作为矛盾表现形式之一的贸易摩擦将成为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的一种常态。在此过程中,随着我国与美国经济交往的加深及我国国际经济竞争优势的不断增加,中美贸易摩擦出现转向升级的趋势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不能幻想完全避免同别国的贸易摩擦,我们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和缓和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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