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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贸易政策的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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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通过政治行为的经济分析研究贸易政策制定的过程,以及WTO在其政策制定过程中对当今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运行机制的影响,定位中国在WTO体制下,如何在政策上制定出既符合WTO原则又反映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

  关键词:WTO 国际贸易政策 贸易政策选择

  自对外贸易产生与发展以来,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的对外贸易政策,即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这两种贸易政策的理论通常也被分成两大类———自由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尽管自由贸易理论与保护贸易理论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派系的观点,比如自由贸易理论有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学说、赫克歇尔-俄林要素禀赋学说等;保护贸易理论有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市场失灵论、贸易条件改善论等。但实际上这些理论往往是从市场中的某一方面入手,均有其局限性,而且它们解释不了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为何往往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没有说明为何在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缩写WTO)的框架规范下,这种现象在政策实施上会受到一定限制,表现为自由上的相对平等性和保护上的针对性和歧视性。然而如何在WTO框架下选择适当保护又合乎规则的贸易政策,对于刚刚加入WTO的我国政府来说是更现实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阐述贸易政策选择背后真正的经济利益实质,以及WTO体制是如何利用经济利益均衡来对贸易政策起到规范的作用谈起。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经济利益分析

  对于一个WTO框架下的成员来说,贸易政策的制定是国内政治经济诸因素相互作用和WTO体制下根据利益均衡而得到的国际规则对贸易政策的规范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从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1 国内的国际贸易政策选择。首先不考虑WTO的规范因素,国际贸易政策是根据国内政治经济诸因素而定的。政治经济学的现实主义学派以国家为分析单位。将一国国际贸易政策的选择微观化成是“国内政治市场”,贸易政策需求者是国内与贸易有关的企业与组织,他们作为选民是贸易政策需求者,投票选举那些能够增加其利益的候选人,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是政治家和官员等组成的政治集团,作为贸易政策供给者,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安东尼·唐斯指出,人们求官的目的在于收入、地位和权力,并且都会遵循以最少的稀缺资源实现其目的的原则来进行活动。政策供给者根据需求者的各种利益、压力或游说,追求最大的政治经济成功。贸易政策作为国内政治市场上的商品,其均衡价格是由政治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中,这里可以拓展一下,贸易政策供给者集团是为了追求国家综合经济政治利益的最大化并强调国家政治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制定贸易政策是为了提高国家竞争力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政治甚至意识形态上的利益。此外,贸易政策需求者的对供给者影响力的大小会依据不同时期、该利益组织对该国政治经济的影响力来决定。这就是为何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的贸易政策更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

  2 WTO体系下的贸易政策选择的调整与影响。在国际舞台上,各国不得不考虑国与国间的相互作用,WTO介入更使这种情况加强并得到保障,从而使贸易政策的国内供给曲线发生了位移。在WTO体制下,位移的程度和方向由各国在WTO中的地位和经济政治势力决定,因为各成员方有义务遵循的WTO规则属于国际协定和条约,而这些条约无不体现国际经济政治势力的较量,这主要体现在WTO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英文缩写:GATT)的缔约方以及WTO成员通过各自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参与多边谈判,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贸易规则上,而最终均衡状态也就是贸易规则的形成,体现的是各成员方利益的均衡。经济学家巴格瓦迪(Bhag wati)将多边贸易体制的这种做法称为“一阶导数”互惠性。将其理论引申,假定参加多边贸易谈判的缔约方或成员方共有n个国家和地区,那么多边贸易谈判实现的条件是:

  dt1=dt2=dt3=…dtn    (1)

  其中,dti为每个国家或地区市场开放承诺所带来的贸易量变化量,这里可以理解为不同成员方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大小或看成它在该领域经济实力的大小。在公式(1)的条件下,对于贸易小国和大国的要求不同。如在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一个大国市场开放承诺的边际贸易量为500亿美元。这种规模的贸易量,即便一个贸易小国全部开放自己的市场,增加的进口量甚至全部的进口量也达不到这个水平。因此,多边贸易谈判的成功主要取决于大国之间的边际贸易量的大体平衡。即假如该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有ni(ni≤n)个贸易大国,那么,多边贸易谈判成功的实现条件是:

  dt1g=dt2g=dt3g=…dtnig     (2)

  其中,dtig为每个大国市场开放承诺所带来的贸易量变化量。所以,多边谈判参与方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及结果是不相同的。这就是为何WTO条款往往是体现大国利益,但值得一提的是GATT或WTO仅仅帮助各成员提供了一定时期的利益均衡,它可能会随实力的此消彼长而变化。而且一个真正实力强大的国家在自身利益与WTO协议冲突巨大而短期无法通过WTO谈判获利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暂时或择期抛弃这种协议而自行其是。同时由于这是多方均衡的结果,所以也就注定这种行为只可能是短期行为,由于国际舆论和经济利益集团的不满而对违反规则的成员施加WTO所容许的报复行为,致使这种偏离均衡的贸易行为的成本会随时间而递增,致使偏离均衡的贸易政策供给曲线回到均衡的位置。

  实际上,WTO的这种将各国贸易经济冲突内部化为多边谈判,减缓了各国因各自行事的贸易保护而产生的经济摩擦甚至政治紧张。而这一切都是因为WTO体制下的这种根据利益均衡而得到的国际规则,有助于对各国贸易政策起到切实的规范作用。

  二、WTO对国际贸易政策的现实规范作用

  WTO规则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贸易政策选择的重要外部因素,其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它对当今的国际贸易及贸易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WTO总体上起到了促进了自由贸易的作用。从政治经济角度讲,WTO体制下经过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要比单方面削减关税容易。因为一方面,对一国国内来说,它不会因单方面减税而招致国内强烈的反对。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囚徒困境下各国政府均作出选择保护的“最佳决策”,而增加摩擦、福利恶化。然而如果政府之间达成了贸易协定,则各自的行为必然受到约束,从而有助于避免贸易战的发生,这也正是GATT和WTO建立的初衰。二战以后,GATT的组织下,举行的8轮以关税减让为核心的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一系列有利于自由贸易的多边贸易协定。例如仅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成员承诺削减总体关税幅度在37%左右,对工业品的关税减让幅度达40%,发展中成员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幅度也有24%左右。[page]

  2 WTO起到约束贸易保护的作用。WTO规则约束了各国利用贸易保护的原因和范围,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护的手段和时间。这使各国国内贸易保护政策更多只能以具体行业保护的形式出现。而常常受到贸易保护的行业仍是体现了各国国内关系国计民生或垄断集团的利益:像最终消费品等进口所占比例较大的行业、纺织业等就业人数多的行业和钢铁、汽车、半导体等寡头垄断行业易于获得较高的贸易保护率。给予多少贸易保护政策取决于不同行业的产出水平、进口需求弹性、进口渗透率以及他们是否有效地组织形成利益集团,对政策供给者施加压力。产出水平越高,保护率越高,因为该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当利益集团组织性越强,进口需求弹性越小时,保护率就越高。对于有效组织起来的行业,进口渗透率越低,保护率就越高。但是它们通常采取的保护手段是有限的,并且要有相应条件的约束。

  三、中国贸易政策的选择

  1 中国贸易政策选择所面临的挑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的市场会更加开放,我国许多以往传统的对外贸易政策的手段和工具将会被规范。一定目标的特殊政策和战略手段需要加以改善和调整,并且一些手段和工具只能作为一种暂时的方式被允许使用。也就是说,在WTO的规则下我国运用对外贸易政策来干预国家产业发展的回旋余地会受到一定限制,具体表现在:(1)进口保护的范围继续削弱,关税大幅度削减,配额限制将不复存在,工业品非关税壁垒将几乎全部取消;(2)出口推动,政府直接干预来推动进出口将越来越遭到WTO影响的限制,出口政策将受到严重削弱和阻碍,如补贴限制和反倾销约束;(3)市场准入,目前稳定的可预见的市场准入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市场准入包括开拓投资领域及非关税壁垒关税化,降低关税两个方面。入世后,我国承诺在电信、银行、保险、专业服务业等入世前限制较多的领域开放市场,实行投资自由化,这意味着我国将不限制绝大部分行业(特殊除外)的投资市场准入。

  2 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应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选择应是从“内”到“外”的。也就是说,从整体的国内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出发,趋利避害,既要维护和发展本国经济,又应在WTO体制中寻求对等的前提下,以最小的政治代价即部分主权约束和让渡来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即一方面从本国产业需求出发;另一方面在WTO框架下,利用和发展适合自己的WTO规则来制定我国的贸易政策。

  从国内政策需求看,我国加入WTO后,应该更加关注国内各个产业的贸易政策需求,有选择地提供相应政策,同时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目的、有差别地选择相应自由或保护贸易政策,目标是建立和发展健全的产业结构,并要有利于该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比如自由贸易政策提供给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保护政策提供给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并在现阶段面临着严酷的对外竞争的产业,如汽车、金融、保险等。同时尽量使这些政策处于WTO体制框架下,充分和合理利用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限安排和其他优惠性规定以及其他可使用的保护性措施来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力。比如WTO一揽子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一定的过渡期和优惠安排,过渡期限一般只在2-5年之间,当前应迅速抓紧利用这一有利的时机发展本国经济。与此同时,目前为WTO一揽子协议中所允许的政府支持性政策,包括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可采取的补贴,对于提高产业的竞争力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应当积极予以利用,加快本国产业竞争实力的提高。二是政策的选择是动态的、主动的、保护性的。这表现为逐步向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靠拢,产业保护的期限要适度并有差别性,按照WTO规则要求逐步取消关税壁垒。保护的对象、重点和程度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水平和对国民经济运行影响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国际舞台上,积极地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联合具有相似利益的经济集团寻求自己在WTO中有利条款制定。在支持对国际贸易保护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努力争取本国在政策领域必要的过渡期和其他特殊待遇,拓展政策的使用空间。同时从本国国情出发,也要极力主张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当的区别对待政策,进一步努力通过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予以实质性的确定和保护。为此,我们不仅要在国内积极按WTO规则来制定满足本国企业的发展要求的贸易政策,还需要在国际上不断为规则的合理性争取空间。

  总之,对于WTO下的贸易政策选择,我国要长远地看到政策是为了改善本国产业结构,加速发展本国经济;同时我国作为贸易大国更有义务维护世界的经济、政治规则。这要求国家通过由内到外的合理政策选择来干预经济的运行,充分用好、用足现有可以使用的政策空间,还需要注意竞争政策的灵活性、发展性和合法性,协调好贸易政策体系内规制和豁免之间的关系,使政策能在确保本国市场的竞争性和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的同时,真正表现中国作为贸易大国的实力与责任。

  参考文献:

  1 石广生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 人民出版社,2001

  2 盛斌 贸易保护的新政治经济学[J] 世界经济,2001(1)

  3 严建苗 国际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 经济学动态,2002(5)

  4 丁冰 新自由主义与经济全球化———试析经济全球化的消极影响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孙 莹 来源:《经济师》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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