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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现任总干事拉米论区域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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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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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WTO现任总干事拉米点评特惠贸易协议的吸引力

  WTO现任总干事拉米先生2007年1月17日在印度工业联合会上发表演讲,深入浅出地谈及了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现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及其未来走势等。据预计到2010年,全世界将会存在400个特惠贸易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如何确保这些区域贸易协定对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这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难题和挑战。

  拉米(Director-General Pascal Lamy)在2007年1月17日的这次演讲中谈到,贸易是全球化(globalisation)的表现形式之一有其积极效应也不无负面影响拉米指出:现在看来,非常清楚的一点是,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不足以把全球化的惠益迅速地传播和分配每一个人;我们必须想方设法驾驭好全球化,确保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能够从全球化中获益;并确保因全球化带来的转型导致遭受痛苦的人们得到适当的照顾。

  拉米说,我们手上掌握的驾驭全球化的工具之一乃是多边贸易体制(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也即世界贸易组织(the WTO)。具体而言就是指2001年在多哈发动的谈判回合,也即多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多哈议程旨在重新调整并平衡世界贸易体系(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使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通过更加开放的市场以及新的贸易规则,以此迎接21世纪新的不断变化中的贸易现实。

  但是无论是WTO 还是它的前身GATT,在逐步发展的进程中,容忍或放任了无以计数的特惠贸易协议(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WTO成员同时也是这些特惠贸易协定的成员。到2010 年约有400 此类协定将同时存在并发挥效力。

  WTO的基本原则之一乃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the non discrimination principle)而这些特惠贸易协定则与此相矛盾。拉米不禁追问道:'既然特惠贸易协定背离了非歧视原则,为什么还会有如此之多的国家准备接受双边的规则和纪律的约束而不肯接受多边的规则和纪律呢?"

  世界贸易组织现任总干事拉米先生指出,区域贸易协定具有其诱人之处。拉米说,与多边谈判(multilateral negotiations)相比,双边的协议(bilateral agreements)有以下优势:

  第一,双边的协议更易于达成一致。较少的成员意味着相互之间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特惠贸易协议(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第二,双边的贸易协议能够在新的领域(new territories)达成协议。因为这些成员在利益上具有相似性(similarities in interests),往往具有更多共同的价值观(common values),所以,双边贸易协议(b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可以在一些新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WTO Members)之间根本无法近期达成一致(consensus)的领域 取得成果,比如,投资(investment)、竞争(competition)、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劳工标准(labour standards)以及环境保护条款(environment provisions);

  第三,近期签订的许多自由贸易协定(FTAs)蕴涵了政治的或地缘政治的(geopolitical)的考虑。对于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而言,与实力更强大的发达国家(developed countries)谈判和讨价还价, 一般都会希望得到排他性的特殊优惠待遇(exclusive preferential benefits)、发展援助(development assistance)以及其它的贸易外的回报(non-trade rewards)。这些自由贸易协定被视为一种工具(instrument),以之获得‘brownie points’和超过其它WTO成员的优势。

  双边贸易协议(B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对于谈判者了解如何谈判,由此有助于(contributing to)加强(reinforcing)一国的贸易制度 ( trade institutions)。许多区域贸易协议(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构筑其和平的基础(the bedrock for peace),实现更大程度的政治稳定性。

  最后,在多边贸易体制约束较为松弛的领域(a weaker leverage),双边的贸易协议往往可以被用作国内改革的工具(instruments for domestic reform)。

  二、拉米分析双边的贸易协议的局限性

  世界贸易组织现任总干事拉米先生认为,双边的贸易协议(bilateral agreements)不可能越俎代庖取代多边贸易规则(the multilateral trade rules)。拉米进一步解释说,比如,贸易学教科书(trade theory textbooks)告诉我们许多的理论,比如说,多边贸易体制会引起贸易转移( trade diversion)效应,[1]并且会发生进口替代的结果。因为国内进口商会选择从全球最有效率的供货商(most efficient global suppliers)处进货,但是拉米把这些理论暂且放在一边, 他所强调的是双边贸易协议的四点致命的局限性(crucial limitations)。

  第一,特殊优惠贸易协议(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的缔结会产生一种进一步实施歧视待遇的激励机制, 最终将伤害到所有的贸易伙伴(all trading partners)。协议外的国家将试图与协议内的某个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议,以此避免被排除在特殊优惠待遇的圈外。 拉米称之为“多米诺骨牌效应( domino)” 或“乐队花车效应(bandwagon effect)” 。拉米以此为据解释为何最近在亚洲频频出现谈判区域贸易协定的活动(the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activity )。换言之,其后果是,通过缔结特殊优惠待遇协议获得优惠,并以之对抗竞争者,这种特殊优惠往往难保长久( short-lived)。诚如拉米所言,一个国家缔结的此类特惠协议越多,所得的特殊优惠之意义越小(The more agreements you have, the less meaningful the preferences would be)。

  第二, 双边的贸易协议无法解决系统的问题,比如,原产地规则( rules of origin)、反倾销(antidumping)、农业和渔业补贴( agricultural and fisheries subsidies)等。这些难题是不可能通过双边的路径得到化解的。拉米先生接着以取消或减少具有贸易扭曲性质的农业补贴(trade distorting agricultural subsidies)和渔业补贴( fisheries subsidies)为例,解释了这些领域的贸易谈判的复杂性。因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双边的”农场主或渔民( a “bilateral” **rmer or fisherman)或“双边的”小鸡(a “bilateral” chicken)和“多边的”农场主、小鸡或鱼(a “multilateral” **rmer or chicken or fish)。补贴是(Subsidies)给农场主用于所有家禽生产(poultry production)的。无独有偶,反倾销规则(rules on anti-dumping)也是如此。[page]

  第三,区域贸易协议(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的迅速增多会极大地使贸易环境(the trading environment)复杂化, 形成一张杂乱无章的规则之网(a web of incoherent rules)。拉米以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为例解释了区域贸易协议的此种后果。有越来越多的WTO 成员(Members)成为了十个或十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议的成员(party )。对于WTO某一特定成员(a given Member)而言, 绝大多数区域自由贸易协议包括了以特定的协议为导向的原产地规则(agreement-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此种**的原产地规则有其必要性。因为这样的规则可以确保通过某特定的区域贸易协议获得的特殊优惠待遇给予了你的贸易伙伴而不是给了别人。这同时也使企业的生产过程(the production processes)复杂化了。因为这些企业为了迎合不同的特惠市场(preferential markets)对原产地规则的不同要求而 不得不(be obliged to)反复更改其产品。 这也使海关官员customs officials的工作复杂化了。因为虽然他们面对的产品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产品的来源地不同而不得不作出不同的评估结果。由此,贸易管理制度的透明度(the transparency of the trading regime)就被大打折扣了。拉米还援引Bhagwati 教授的话说— this is where we begin to have a real “spaghetti bowl” of twisted rules of origin.(我们开始尝到由扭曲的原产地规则烹制的真正的“意大利式细面条”。)

  最后,对于许多小且弱的(弱小small and weak)的发展中国家而言, 与一个大且强的发达国家磋商双边的贸易协议(a bilateral agreement)意味着分量不足( less leverage),谈判实力不够( a weaker negotiating position)。这显然不如多边场合的谈判能力。 当然,印度、中国、巴西和美国以及欧盟(India, China, Brazil, the US and the EC)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但是毛里求斯(Mauritius)、斯里兰卡(Sri Lanka)、柬埔寨(Cambodia )或加纳(Ghana)的确会遭遇如此困境。

  三、拉米谈区域贸易协议存在的条件

  世界贸易组织现任总干事拉米先生指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有条件地认可课WTO成员有权利在必要的范围之内缔结区域贸易协议(the conditional right of Members to form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并且可以置某些WTO义务(obligations)于不顾。

  拉米接着阐述了WTO要求区域贸易协议必须满足的三类实体性的条件(substantive conditions),使之与WTO 保持一致性(consistent)。

  第一,关于区域贸易协议对其它成员的整体冲击(the overall impact ): 区域贸易协议不得提高与第三方贸易(trade with third parties)的壁垒。就关税壁垒而言,可以加以量化(quantifiable),至于其它贸易管理措施(other trade regulations )就不那么容易测算了。 比如,标准(standards)和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之类的措施;

  第二,关于所谓的 “外部要求(external requirement)”。虽然关税同盟(a customs union)必须协调(harmonise)其成员间的贸易政策并一致对外(the external trade policies of its members ),但是一个自由贸易协议(A free trade agreement)不得最终导致其成员之进口关税(higher import duties)增高。若如此,必须对受到该自由贸易协议影响的、成员外的贸易伙伴给予相应的补偿(compensate affected non-members)。

  第三,关于区域贸易协议的“内部维度(internal dimension)” 。在所有贸易领域的关税和关税外的限制性商业管理措施(tariffs and other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of commerce)必须逐步地“实质性地(substantially)”停止使用( phased out)。于此,关税要素(tariff component)能够被量化(quantified),但是当遇到其它限制性贸易管理措施(other restrictive trade regulations)时就难以决定了。因为国际社会对之并无一致的定义(agreed definition )。

  拉米先生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显然, WTO “授权(authorizes )”存在区域贸易协议(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但是这些区域贸易协议的运作和实施不得导致出现非成员(non-party)为内部特殊优惠待遇(internal preferences)“买单(pay the price)”的情形。为了确保区域贸易协议与WTO之间获得一致性(coherence), 前者必须“立即(promptly)” 被通知到(notified to)世界贸易组织(WTO)并经WTO审查(reviewed)之后才可以执行(implemented)。

  四、拉米放言区域贸易协定的未来走势

  世界贸易组织现任总干事拉米一针见血地指出:迄今,区域贸易协议(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没有忘记自己是在WTO 的许可之下存在的,并且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我们如今所要面对的挑战乃是如何确保这些区域贸易协议对世界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contribute to the health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拉米倡导说。我们必须想方设法把区域贸易协议抑制全球福利和限制规模经济(constrain global wel**re and limit economies of scale)的风险最小化。.换言之,拉米认为我们需要扬区域贸易协议之长而避区域贸易协议之短。拉米认为这足以解释为什么WTO 成员决定把区域协议的问题纳入多哈发展议程(the Doha Development Agenda)下继续谈判的议程的理由之一。

  拉米指出,WTO成员已经朝着这个方向迈出了第一步。按照拉米在此次演讲中的介绍, WTO 成员在2006年12月采纳了一个机制,以此提高WTO 成员之间缔结的双边贸易协议的透明度(the transparency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这一新的机制要求(call for )在适用根据新的双边贸易协议授予的特殊优惠待遇之前,向WTO通报该新的协议。它要求WTO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an enhanced role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Secretariat)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responsibility)并与当事成员充分磋商之后撰写一份事实陈述书,列举所有通知到了WTO的区域贸易协议。目前,这一程序是自愿性质的(voluntary)。事实陈述书(**ctual presentation)将提供全面系统的观点(a systematic view),介绍区域贸易协议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trade liberalization)及其对贸易的管理等措施。

  拉米接着自问道:“我们还可以为改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同居生活(cohabitation)’做点什么呢?”[page]

  拉米先生说,我们不得不处理和解决意大利拉面式的原产地规则(the spaghetti bowl of rules of origin)。把那些分散在不同区域贸易协议中简单易行的、无限制性的原产地规则协调一致无疑将简化(simplify)贸易条件( trading conditions )并对贸易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做出巨大贡献。 拉米幽默地表示,“虽然WTO成员在这一方面曾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而且这样的努力还在继续,但是,平心而论,成效甚微 ”。

  拉米又自问道:我们到底应该走双边之路还是走多边之路呢?拉米表示,我们应该选择一个强大的、现代化的多边贸易体制(a strong and modern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辅以(coupled with )区域贸易协议(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后者将不断发挥其有利之处而不是削弱其有利之处。一个强大的、现代化的多边贸易体制(a strong and modern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将得到新一代区域贸易协议(a new generation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的补充(complemented)而不是被后者取而代之(substituted)。拉米不无幽默的说道,“如果允许我拿印度的烹饪法(Indian cuisine)做一个类比的话, 多边贸易协议好比美味的咖哩调味料(a good curry sauce), 而区域贸易协议是其中的胡椒粉(pepper)。胡椒粉可以增强风味且改善咖哩粉(a curry sauce)的味道,但是单独的胡椒粉是不够美味的( tasty)。好的胡椒粉如果 被放入坏的调味料(sauce)也不会起到任何作用( do the trick)。拉米甚至警告说,“如果配菜出错,还会酿成一场灾难性的夜宴(Use the wrong recipe and it will be a disastrous dinner!!)”。

  由于这是一场面向印度工业联合会的演讲,所以,拉米话锋一转,以印度为例,分析了印度参加和缔结区域贸易协议的情况。印度迄今已经与斯里兰卡(Sri Lanka)、不丹(Bhutan)、新加坡(Singapore)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free trade agreements)。印度还参加了《南亚自由贸易协议》(the South Asia Free Trade Agreement ,SAFTA)。印度也在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国家(ASEAN countries)、 智利(Chile)、毛里求斯(Mauritius)、南方共同市场(South American Common Market,MERCOSUR)、 SACU以及泰国(Thailand)谈判贸易协议。

  近来,有人建议印度与韩国(Korea)、中国( China)、马来西亚( Malaysia)以及其它一些国家谈判自由贸易协议。虽然与美国和欧盟比较起来,印度没有缔结或参加那么多的自由贸易贸易协议(FTAs),但是在拉米看来,印度有后来居上之势。

  拉米说,他很欣喜地看到,在印度工业联合会(the Confederation of Indian Industry,CII)向印度政府提交的政策建议书(Recommendations to the Indian Government)里面清楚地表明:促进自由贸易的双边谈判不可被视为对多边谈判努力的替代物(a substitute)。

  拉米借机对印度工业联合会表示自己的谢意并希望印度工商界(Indian business community)和 智囊团(think-tanks )给予支持,不要让印度政府转移对多边贸易体制(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和多哈回合谈判(Doha Round negotiations)的关注。

  拉米认为,现在我们处在多哈回合谈判的抉择点上。就在2007年的某个时间点上,机会之窗会被关闭(the window of opportunity )。拉米介绍说,上周末以来,欧洲的、美国的、东盟的领导人都释放出大量的政治能量。“非洲的贸易部长们昨天(2007年1月16日——笔者注)在亚的斯亚贝巴(Addis Ababa)明确地表达了他们对多哈谈判现状的忐忑不安及其想早日结束谈判的意愿”。拉米鼓励说,我们必须抓住这个时机,把这股政治能量转化到谈判立场的变化上。时不我待!容不得我们拖延怠慢(procrastinate),容不得我们斤斤计较了(reflect)。拉米敦促说:“是该行动起来的时候了!”

  [1]贸易转移是指产品从过去进口自较低生产成本国转向从较高成本国进口的过程和现象,这是在一体化过程中应予以注意的情况。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理论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瓦伊纳于50年代初提出的,它至今仍是分析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得失的有效工具。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认为自由贸易可以使世界经济福利最大化,而关税同盟至少在伙伴国之间可取消关税壁垒,在区域内实行自由贸易,使世界经济福利增加。因此,建立关税同盟对经济发展有利。但是,瓦伊认为,关税同盟不一定意味着向自由贸易过渡,因为它在伙伴国之间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外部世界实行保护贸易。这种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相结合的格局会产生两种效果:“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

  关税同盟内部实行自由贸易,使国内成本高的产品为伙伴国成本低的产品所替代,原来由本国生产,现在从伙伴国进口,由此新贸易被“创造”出来了。本国可以把原来生产高成本产品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产品,从而得益。同时,关税同盟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对第三国的歧视导致从外部进口减少,转为从伙伴国进口,使贸易方向发生转变,产生“贸易转移”。由于原来从外部世界进口成本低的产品改为从伙伴国进口成本较高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以上瓦伊纳的基本观点,其结论是,关税同盟的净效应等贸易创造的收益减去贸易转移的损失。若结果为正,那么关税同盟于成员国有利,反之,则不利。参见张文朗,“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论的再思考”,载《世界经济研究》,1996(2),第6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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