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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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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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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部长会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有创始成员和新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议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它可就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任何问题作出决议。并拥有立法权;准司法权;可以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可以批准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2)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总理事会自行拟定议事规则以及议程,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国贸易政策的职责。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

  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它监督着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3)秘书处与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由一位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名工作人员。世贸组织的总干事应由部长会议任命。秘书处的所有职员则由总干事任命,并由总干事依照部长会议通过的规章确定职员的职责和任职条件。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的职责应具有排他的国际性质。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不得寻求或接受来自世贸组织以外的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权威机构的指示。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不得作出可能消极影响其作为国际官员地位的任何行动。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之职责的国际性质,并不得在他们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施加影响。为此,世界贸易组织章程为他们规定了特权与豁免。

  世贸组织的总干事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行政首长,其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期限均由部长会议通过的规章来确定,主要有以下职责:可以最大限度的向成员国施加影响,要求他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考虑和预见世界贸易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成员解决争议;负责秘书处工作,管理预算和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解决贸易纠纷。(4)世界贸易组织的专门委员会和谈判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在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负责审议以国际收支困难为理由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区域集团委员会等。而谈判委员会则是在总理事会或分理事会下设的负责各具体谈判议题的委员会(有的也称作谈判组,如基础电讯谈判组,自然人移动谈判组,海运谈判组等),如民用航空器委员会、政府采购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专业服务委员会等。

  (5)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组和专家小组。工作组是沿袭关贸总协定的做法,为处理一些重要问题而成立的一种临时性 机构,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一般由总理事会组建,其职权范围也由理事会决定,工作组将其工作报告及其审议结论提交理事会批准。专家小组则是为了处理成员方之间的争议而成立的临时性专家工作机构。专家小组与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区别是:专家小组都是以独立的专家身份进行工作的,并不代表某国政府,并且在工作中应当独立于所在国政府,所在国政府也不应对其施加影响,而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成员一般为各国的政府官员。(6)政策贸易审议、解决争端和上诉机构:都是常设机构,分别负责审查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审理上诉反对专家小组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异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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