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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16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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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去进行买卖的时候,这也是所有权的取得,买回来就是获得所有权,卖出去就是失去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1.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上述规定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

  (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例子

  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三、什么是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约定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约定所有权保留合同在交付行为完成时所有权未转移(所有权处于保留状态),给付未完成,孳息不转移;但是标的物的风险发生转移。

  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出卖人可以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

  A.标的物和标的物的天然孳息可以溯及既往取回;

  B.标的物的法定孳息和使用费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规则返还;

  C.买受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

  【注意问题】

  约定所有权保留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的特殊担保方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的相关内容,在出现有破产情况的时候,这个时候的取回权是会按照情况去进行保留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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