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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09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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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居住权是指我们对于房子只能进行居住而没有所有权,那么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居住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居住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二)取得方式不同

  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

  2、建设取得。

  3、受赠取得。

  4、抵押取得。

  5、继承取得。

  居住权取得方式

  (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权力内容不同

  1、产权制度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2、居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1)对房屋的使用权;

  (2)收益权,即在自身和家庭需要的范围内取得房屋收益的权利;

  (3)物权请求权之保护的权利,即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实现该权利,居住权人有排除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妨害的权利。

房屋居住权

  二、通常什么人对房屋有居住权

  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享有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民法典房子的居住权是多少年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的期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确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时要协商居住权的期限,并且在居住权合同中载明。所以房屋居住权期限是多少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居住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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