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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具体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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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用益物权是包含了几种权利,因此对于权利是不可以侵犯的。那么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具体种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具体种类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

  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二、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时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用益物权可以约定吗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不能被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通过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任意设定。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科学的整合,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主要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四)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五)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具体种类的相关知识,根据物权种类法定的原则,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不能被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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