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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1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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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往往会因为客观需要会被抵押或者留置,那么你知道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

  (一)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三)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二、什么是留置权取得

  (一)积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二)消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

  1、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

  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

  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三、商事留置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民事留置权成立条件的规定对商事活动的要求并不完全适用,但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以民事留置权为基础,需要积极参考民事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成立条件。

  (一)商事留置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须为商人

  主体双方均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并不适用商事留置权。另外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一方为商人另一方为一般民事主体的单方商行为是否适用商事留置权,从商事留置权的立法旨意上来看,商事留置权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主体之间对商事活动安全效率的追求,旨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减少商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使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企业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交易以及处理债务问题的成本。单方商行为则并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性质,例如普通消费者与超市经营者之间的单方商行为如果同样适用商事留置权的规则未免使商事留置权有滥用之虞,给予消费者即民事主体一方过多的保护,而将商主体一方即销售者的利益完全不做考虑而赋予民事主体完全的留置权。留置权本身作为一种私力救济,如果对其适用做扩大化不仅不符合法律对私力救济严格限制的立法精神,更造成商业交易的混乱产生更多的纷争,因此商事留置权不应对单方商行为适用。

  (二)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有价证券

  商事留置权的标的不限于动产,有价证券也可作为留置物,这一点已为各国立法所肯定。我我国法律并未对动产与不动产具体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考虑到现代社会的财产日趋证券化,有价证券作为一种使用极广的书面财产权利凭证,理应将动产解释为包括有价证券,这既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更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商事留置权的机会。

  (三)债务人未履行已到期债务

  债权已届清偿期,但债务人并未履行债务。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亦无正当理由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时便允许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因为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受领迟延,使其债权已届清偿期确无法及时满足,债权人将丧失主张商事留置权的权利。债权到期为商事留置权发生及成立的双重要见。

  (四)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或有价证券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是商事留置权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并非任何形式的占有都为商事留置权制度所认可,只有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及有价证券,商事留置权才有成立的可能性。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债权人如果没有占有债务人财产这一状态的存在,商事留置权也就无从说起。

  此处所说的占有并不以直接占有为限,间接占有、利用辅助人占有、与第三人共同占有等均可。例如债权人依第三人为占有媒介,将占有财产交由第三人保管时,尽管其本身并未直接占有财产,仍有商事留置权占有条件的成立。

  (五)债权及债权人的占有须发生于营业关系中

  商事留置权的发生基于企业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如果他们之间的债权并非基于营业关系而发生,也就没有适用商事留置权的必要,适用民事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即可。商事留置权的债权只须因营业而发生,无须于动产之占有取得前既已成立。考虑到企业之间对商业信用及交易安全便捷的要求,将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以及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限定于双方的营业关系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的相关知识,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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