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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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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权利质权一般都是在凭证交付的时候,质权人会进行设立的。那么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权利质权的设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一)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五)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设立

  (一)以有价证券为标的权利质权

  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方式完成出质有价证券权利凭证的交付。

  (二)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办理完毕出质登记。

  三、权利质权的性质

  关于,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一)权利让与说

  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尤其是债权质,质权人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的权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无法说明其理由。

  (二)权利出质说

  权利出质说又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而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一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至于设定一般权利质权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以及债权及其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而已,不能直接视之为权利让与。出质的权利仍然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取得的是与出质权利不同的权利即质权。因此,权利质权性质上应是以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此说为通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的相关知识,质权的成功设立,要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有协商书面签订的合同,出质的质权要求是可以转移占有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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