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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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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过物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种类,条件等,对于特殊动产,我国专门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特殊动产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特殊动产有哪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因价值较大,与一般动产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不尽相同,在理论和实践中,为了便于区分,常被称为准不动产、登记动产或特殊动产。称为准不动产是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规则有相似之处。如按照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中《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称为登记动产是因为其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二、动产抵押权何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二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进行抵押登记。

  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一)是合同生效说。合同生效说是指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在合同订立之时物权即发生变动,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是交付生效说。该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是关于动产的一般规定,特殊动产也是动产,因此特殊动产应当遵循第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节点,而24条的对特殊动产的规定不是对于第 23 条关于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否定,而是对效力强

  弱和范围的补充。因此,特殊动产若没有交付即使办理了过户登记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是登记生效说。该学说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立法目的是鼓励登记,减少纠纷,因此应当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登记取得所有权。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能够作为物权变动的条件。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特殊动产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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