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对于担保物权有着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可成立。那么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
(一)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约定仲裁可以走实现担保物权吗
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主流观点:法院不应受理
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既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排除了法院的主管,那么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问题有专门规定,第4条:“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后由仲裁机构裁决的,该约定排斥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少数观点:不受限制
也有一些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主张,仲裁条款不应排斥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理由主要是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是非讼程序,而与仲裁不同,只有民事诉讼程序才会有仲裁机构主管与法院主管的冲突,非讼程序是法院的专门管辖,仲裁机构对非讼程序并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合同约定的仲裁不适用于民事争议中的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不以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否有约定仲裁条款为条件,只要是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利人都具有法定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利。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通过简便的非讼方式实现,即如果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非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总而言之,如果债务届满但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请求实现担保物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