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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生效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9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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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抵押和质押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有相关的手续和证明材料,才能够实现。那么抵押和质押生效要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抵押和质押生效要件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一)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二)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三、抵押和质押的相关知识

  (一)动产不仅可以设定质押,还可以设定抵押。但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成立的要件和效力并不相同。动产抵押无需交付即可设定,办理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动产质押交付完成才能设定,是否登记对于质押的效力不生影响。因此,债权人在选择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应当综合考量抵押和质押的优势和劣势。动产抵押在未登记的情形下,没有相应的权利外观,故对于抵押权人而言风险较大。所以,建议抵押权人在接受动产抵押时,务必办理抵押登记,以防不测。

  (二)根据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平等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动产抵押办理登记不仅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可以取得保全权利顺位的作用。即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取得绝对对抗质押权的法律效力,也可以取得对抗后位抵押权人的法律效果。因此,动产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意义重大。

  (三)在进行大型的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成批原材料)交易(买卖、设定质押)时,不仅要考虑交易的标的物是否为对方当事人所有或占有,更要考虑动产上是否可能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或者已经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因此,建议在进行大型动产交易时,应当对动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防交易发生不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和质押生效要件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抵押和质押都是需要建立在动产之上,同时也要注意相关事项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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