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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1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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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物权编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双方进行相关物权的合同约定中生效时就设立的基本权利,对土地的使用,占有等等事项具备的权利,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要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

  二、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多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一)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二)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三)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

  (一)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权利不可以进行单独转让,一般要和其他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一起同时转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要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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