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10 10:17
人浏览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是就是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出现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之间协商不成的情况,抵押权人此时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是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因为诉讼多耗时长,是不利于担保物权人的利益的。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是什么意思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收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增列在特别程序中,按照现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但对于缴纳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说明。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新判例来看,在(2014)中一法民二担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没有收取申请费用;而在(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深圳市网采取按件的方式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在(2014)珠香法民二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则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申请费;浙江地区与广东地区存在着同样收费不统一的情况。在(2014)金浦商特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申请未收取申请费;而在(2015)湖安商特字第1号裁定书中,浙江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案件受理费。 北京地区可以参考的是(2014)大民特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申请费。 综上,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标准各地法院并不统一,具体情况只有咨询相应法院才能得知。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期限

  实现担保物权最长时间即诉讼时效为3年。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是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的相关规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