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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1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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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包括了折价、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一般发生在债务当中,债权人是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如期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担保物优先受偿,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拍卖等等。

  一、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

  (一)折价

  所谓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协商将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承担,按照担保物自身的品种,参照市场价格,将担保物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拍卖

  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有自行拍卖和委托拍卖之分。

  (三)变卖

  拍卖的特点是程序严格,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缺点是程序复杂,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如果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或者自己组织变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担保物权的效力有什么

  (一)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别保证。

  担保通过担保合同而成立,担保合同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担保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

  例如,就税收债权而言,国家享有税收优先权。不过,从担保物权的效力出发,其较之于税收优先权应当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这就是说,在担保物权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欠下税务机关的税收,税务机关不得因税收优先权而先于担保物权人受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就是说,对于在担保物权设定之前已经拖欠的税收,税收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物权。如果在设定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已经知道欠税的,担保物权人仍然接受该担保物,则表明其自愿承担了风险,所以,税收应当优先于担保物权而执行。反之,设定担保物权之后,债务人欠税的,国家只能等债权人就担保物权实现权利之后,再行征收。

  三、担保物权人是指谁

  担保物权人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是指债权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成为担保物的物权人,才获得了担保物的价值。想要成为担保物权人,必须要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同时债务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价值的担保物做担保。满足上述2个条件即可成为担保物权人。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产了,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者破产分配行使自己的债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担保物权一般都是可以将债务人的担保物进行处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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