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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可以直接出卖质押车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8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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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人不可以直接出卖质押车辆,如果因为擅自出卖车辆,对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要负赔偿责任,因此,质权人还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车辆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车辆损坏的,也应当负赔偿责任,车辆质押业务可能存在车辆再次设立抵押、车辆被查封等风险。

  一、质权人可以直接出卖质押车辆吗

  质权人对质押的车辆没有转让的权利,反而要对质押的车辆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车辆质押业务的特点

  在民间借贷中,车辆质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比较急,通常都是急需资金周转,所以要求借贷手续尽量快;

  (二)借款周期短,利率较高;

  (三)车辆质押率一般在70%左右;

  (四)借贷机构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应车辆,一般需要24小时派人看管,为了防止车辆损坏,还需要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

  (五)在办理车辆质押手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

  (六)在实践中,有些民间的借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借款人同时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有的借贷机构还要求借款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处置车辆、代收车款、将代收的车款代为偿还借款等;

  (七)一旦发生逾期的情况,出借人会在第一时间将车辆进行处置(这种处置可能是一些正规渠道或非正规渠道)。

  三、车辆质押业务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一)质押车辆被再次设定抵押

  由于车辆质押权的设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存在车辆所有人将已经设立质权的车辆再次抵押给他人的风险。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就会出现质押权和抵押权并存的情况。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虽然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民法典》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抵押权的官司并费易事。

  (二)质押车辆被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未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实践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风险。

  (三)质押车辆被查封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另一外个比较大的风险是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结果是质权人虽然占有了车辆,但在实现质权时会面临一定的障碍。

  (四)盗抢车或黑车的风险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不需在车管所办理登记,所以很难确认车辆本身是否“干净”,即使通过私人渠道能够查到车辆的相关信息,如果查证的信息不属实或者不完整,也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面临的可能就不只是车辆无法变现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了,还有可能涉嫌协助销赃等刑事犯罪。

  (五)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风险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般动产以出资购买后实际支配使用为权利宣示,而车辆因上路行驶前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导致行驶登记这样一个被赋予公权力认可的行为被看作是车辆的权利宣示,但车辆还可能出现由他人出资购买的情形,因不似房屋之类不动产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为权属公示,故多发权属争议。

  根据《民法典》以及上述各部门批复: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机动车物权的变动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完成交付即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公安部门的登记并不是所有权属证明的依据,是行政管理登记。

  《民法典》同时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就像现在有些地区实施车辆限购政策,没有购车指标的人通常会借用或者租用他人的指标(车牌号)来买车,严格来说,实际出资人应当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然而,根据物权的公示效力,对外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是车辆所有权证书或者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因此,对于出质人与车辆登记部门登记一致的情况,作为质权人可以根据登记部门的登记情况来确定所有权人,但同时应当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对于出质人与登记部门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出质人提供购车发票等取得所有权的依据,并可以要求出质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再签订质押合同。

  如果要确保车辆质押关系中质押人的权利,在设立质押权时,可以在车辆交付时到相应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质押的备案登记,这是实务中能被法院认可的对抗第三人的方式,但是车辆管理所是否配合办理此项业务,还需要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人无权擅自出卖抵押车辆,擅自出卖并给质押人带来损害的应当赔偿。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权人可以直接出卖质押车辆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专业的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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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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