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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0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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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有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一般抵押的债权数额从一开始是特定的;而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并不特定,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好几个,具体数额也无法确定。其次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后,最高额抵押中约定的期间并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间,而是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有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一般抵押的债权数额从一开始是特定的;而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并不特定,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好几个,具体数额也无法确定。其次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后, 最高额抵押中约定的期间并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间,而是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一、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有什么区别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有以下不同点:

  (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二)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三)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二、抵押担保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一)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权实现非常困难

  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1、抵押物可以被其他法院查封,实体权利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抵押物的法院与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形

  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抵押物的法院与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由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而非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执行中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未经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此进程抵押权人无法控制。

  《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与最终变现价值往往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形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与最终变现价值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当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本身不能满足本案债权的清偿要求,先行查封法院基于本位主义的考虑,对查封财产不予处理。

  当抵押物的变更价值仅能满足或部分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先行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预计变现后已无剩余或所剩无几,往往会向抵押权人提出给予其适当清偿份额作为处置抵押物的条件,否则就怠于处分,采用“拖”字战术,由于轮候查封能否及何时生效、到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何时实现,均取决于查封法院何时行使其处置权,查封财产迟迟不处理必然会危害到轮候查封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为使自己的利益更快实现,不得不向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妥协,从清偿份额中拿出一部分分给他人,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及时充分的实现。

  4、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排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的方式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即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折价或拍卖、变卖)或通过申请法院处置(拍卖或变卖)。

  5、抵押人为逃避债务履行的情形

  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是一般抵押的特殊形式,因其灵活性而广泛被运用到实践中,能够顺应当今时代的高速变化。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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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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