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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2-02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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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有权的消灭原因主要有客体灭失、主体消灭、依法转让后消失、抛弃所有权、强制消灭等。所有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原始取得的具体内容包括先占取得、拾得遗失物、添附等。

  一、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所有权的消灭原因如下:

  1.客体灭失。如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

  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

  3.依法转让。如买卖、赠与、继承、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

  5.依法强制消灭。如国家采用强制措施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所有权都有哪些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大类:

  1.原始取得

  (1)先占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

  (4)添附

  (5)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1)合同买卖

  (2)继承遗产

  (3)遗赠

  三、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如下:

  所有权转让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方法。

  1.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制度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以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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