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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30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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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包括需要存在有效的质权、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以及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等。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包括保管质物、提存质物、返还质物等。

  一、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有哪些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和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

  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产质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如下:

  1.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

  2.提存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三、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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