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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1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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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规则规定包括交付效力、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的区别等。要全面理解这些规定,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一起探讨这一复杂话题。

一、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到交付的效力和特殊动产的登记要求。

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则规定,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意味着,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通常在物品交付时完成,但特殊动产需要通过登记程序才能对第三方产生效力。

二、动产与不动产的本质区别

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和经济特性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动产通常指的是可以移动的物品,如手机、机动车等。

不动产则指固定位置的资产,如土地、房屋。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移动性;

2.个别性;

3.耐久性;

4.数量有限性;

5.保值增值性。

动产通常易于移动、个体性不强、耐久性有限、数量多且增值能力较低;相反,不动产位置固定、具有独特性、耐久性强、供给有限且往往具有保值甚至增值的特性。

三、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动产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

1.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权人通过占有质物来获取其交换价值。

2.动产质权可以设立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属于他物权。

3.质权的生效条件是质权人占有质物,质物交付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4.质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

5.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是指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具体事由,这在担保合同中十分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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