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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几种取得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2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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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介绍了物权的几种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方式和善意取得方式。同时,还解释了物权取得后的公示方式,包括登记和交付。通过本文,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物权取得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规定。

  一、物权的几种取得方式

  物权取得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

  1.劳动生产;

  2.公法方式(如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3.先占;

  4.拾得;

  5.发现;

  6.添附;

  7.时效取得;

  8.善意取得。

  而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受让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物权。

  这些条件包括: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及转让的不动产;

  3.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物权取得的原始方式

  1.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通常是通过劳动生产,即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所需的物品,从而获得对该物品的物权。

  2.还有其他一些原始取得方式,如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等。

  3.这些方式通常是在物品原所有人丧失对该物品的控制或所有权后,通过一些特定的行为或事实,获得对该物品的物权。

  4.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物权取得方式可能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情境,且其合法有效性也存在差异。

  三、取得物权后的公示方式

  在取得物权后,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公示。

  1.对于不动产物权,通常需要通过登记进行公示。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登录、记载于专门的登记机构,以备人们查阅。

  登记是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登记,即使当事人就不动产的移转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并不能导致物权的设立和移转。

  2.对于动产物权,通常需要通过交付进行公示。交付是指一方将动产的占有交付给另一方,通过交付而发生占有的移转。完成交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将动产交付给另一方,

  (2)受让人接受占有并实际控制该动产。

  在物权的设定过程中,通过交付而移转占有是动产物权设定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你对物权取得还有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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