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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出质人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0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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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其对仓储物处分权受有限制。

  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在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出质人若想对仓储物进行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而取回仓单,从而实现自己对仓储物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仓单质押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信任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债权的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如果此项处分权不受任何限制,则质权人势必陷入无从对质押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境地,从而该项权利质权的担保机能便因此而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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