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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担保人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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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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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郑先生来电咨询:

2009年9月21日,经我朋友李某介绍, 我借款10万元给张某,我们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为1%,借款当天我与张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为了防止借款到期后张某不还,我要求李某作为借款担保人,我和张某签完字后,李某也在担保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协议签订后,张某向我出具一张借条,我将1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现在借款期限已到,张某称其生意赔钱了,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我准备起诉张某。请问,如果我提起诉讼,可以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吗?

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如果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安全,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担保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张某向你借款10万元,你们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我们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你们约定月利率为1%,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你的借款利息部分可以得到法律认可。

你为了保障自己债权的安全,要求介绍人李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予以担保,你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当李某在你与张某的借款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字后,李某就成为这笔借款的担保人,他提供的担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按照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当张某不履行债务时,李某作为保证人有义务按照你们之间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在你们签订的这份借款协议中,虽然李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字,但是你们对李某的保证方式并没有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然李某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张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10万元借款,你在起诉时可以将李某一起作为被告。

至于李某担保的范围,我们国家的《物权法》、《担保法》均有明确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你们签订的这份借款协议上没有对李某的担保范围予以明确约定,因此,李某应当与张某共同承担10万元借款、利息以及你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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