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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出台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9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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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近日,《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对在我市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称“扶持对象”),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细则进行了规定。

符合条件自主创业人

可申请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实施细则》提出,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必还”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

按照规定,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外地来石创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贷款到期时,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扶持对象具体包括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退伍转业军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的微利贴息项目(不含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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