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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汽车破产法下起死回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9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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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通用汽车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已经一年多。可是,网上关于它破产重整的报道,支离破碎且多有矛盾。在查阅了联邦破产法庭的案件资料和汽车清算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后,笔者对通用汽车的破产情况作了必要的梳理。

通用公司的破产重整案,和其他千万个破产重整一样,离不开“操作程序”和“操作内容”两个东西。程序是指破产法典,内容是指重整计划。为了明白通用是如何摆平四路八方的追债人,神奇的从濒死状态原地复活的,我们有必要先搞懂美国破产法的游戏玩法。

一、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为“起死回生”大开绿灯

1、纠正一个概念:破产不等于倒闭

我们在口语里有个误区,说某人破产了,意思是倒闭、关门、歇菜了。这在1938年以前是对的,放到现在就错了。美国破产法早期以第7章的“清算liquidation”为最常用,但1938年修正增加了非清算程序,也就是今天的第11章“重整reorganization”。

清算程序必然导致公司的消亡,但重整程序却不一定。应当说,清算着力在“死”,重整着力在“生”,给债务人一个放下过去、改头换面的机会。

2、什么是重整

重整是指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庭主持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债务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得以继续存活。重整程序的终极目标有两个:挽救债务人,同时保障债权的实现。

3、第11章的操作程序

第11章的启动始于债务人或者特定债权人的申请,终止于重整计划的完全履行。当通用进入了破产程序之后,主要有两件事,一是原来的管理层仍然控制和继续经营公司,只不过换个身份,叫占有中的债务人(debtor in possession,简称DIP);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要赶紧商量确定一个重整计划,否则超过时限,程序转为清算,那公司就真的歇菜了。

(a)自愿提交破产重整申请(file voluntary petition under chapter 11)

(b)法院审查后裁定受理(entered)。

(c)从受理之日起,通用进入破产保护程序。

*通知和公告权利人申报债权(claims)

*通用管理层变为占有中的债务人(DIP),继续把持公司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提出重整计划(reorganization plan),并召开债权人会议。按照“人数的多数”和“债权金额的三分之二多数”双重标准通过重整计划。

(d)破产法庭批准重整计划,重整程序终止。(但破产保护程序仍在继续)

(e)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对债务进行逐步清偿,直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保护程序宣告终止。

4、债务人解脱之三大绝招

(1)申报债权——重要的前奏曲

这是为制定重整计划进行的准备工作。要还债,先得搞清楚有多少债。一个向通用这样的公司,债务门类繁多,比如金额确定的、不确定的,或然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有担保的,无担保的,未履行完毕的(未到期)等等。根据资料显示,通用总共收到超过70000项的债权申报证据,申报金额高达2700亿。这个数目并不是最后应该偿还的数目,还需要进行分析甄别。

法院会给出一个特定的期限,让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得以确定的债权,将被纳入重整计划中。那些没申报的、来晚了的,以及证据不足以支持的,都会被排除权利。实际上,通用经过分析,在某些种类的债务上剔除了超过247.87亿的申报额。

(2)充分运用DIP的权力

虽然处在破产中,但是这些前管理层们拥有的权力比我们想象中还要大。

DIP的身份就相当于破产法庭派来的管理人,除了没有管理人的调查权以外,它拥有其他很多权力,比如:

借新债权DIP在这个时期仍然有融资借款的权力,叫做DIP融资便利。虽然身处破产阶段,但这个借款的权力绝非空有其表。新债权人不是傻子,公司都要破产了,凭什么心甘情愿提供贷款?因为法庭授予这些贷款一个“超级优先权”的担保,意思是比留置权的偿还级别还优先(确实很“超级”)。根据通用2009年7月10日在美国证交会网站上披露的融资协议来看,他的DIP融资额达到11.75亿美元。

这个借新债的权力很厉害,旧债还没有还上,又能借新债了,而且要命的是,新债比旧债优先偿还,这表明旧债权人不得不对新债权人做出让步。

耍赖权可以撤销公司自从提交破产申请之日90天以前的资金、财产的转移行为,并且将其强制取回。强制取回已经转移的资金、财产,目的在于防止不公平的交易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因为偿还某个或者某些债权,而损害其他债权;

可以对还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say no,然后让它活生生变成无担保债权。通用有超过70万份执行中的合同和未到期租约,DIP拒绝了其中1100份合同的履行。

继续把持经营权可以继续使用、出售、出租公司资产。基本上除了设定质押以外,其他处分形式都可以。

掌控重整计划的制定权在提交破产申请之后的前120天里面,只有DIP有权力提交重整计划。而重整计划当然不会,也不能百分之百清偿债务,而是往往提出免除部分债务。美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可以削减任何种类的债权和股权。大家可能会问,债权人不同意怎么办?没关系,破产法庭还有一个秘密武器——“填塞(cram down)”: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债权人表决反对重整计划,破产法庭仍然可将重整计划强加于债权人。只要确认该计划对所有债权人来说都是公平公正的。[page]

(3)利用“重整”压制工会

自从破产法加入“重整”概念以后,破产的意义就彻底改变了。破产再也不是一种惩罚债务人的手段。而大公司们选择采用“重整”的方式来破产,往往是看中了它“策略性破产”的作用。因为破产有时不是个资金的问题,而在于劳工。破产法规定根据11章进行重整的企业,有权力终止养老金计划,余下的养老金费用由政府承担。很显然,破产是一种迫使工会妥协的策略性手段。

以上所有这些权力,我们能看到,都是特殊形式下的特殊处理,这些大开绿灯的权力设定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让债务人尽快完成重整,重新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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