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学习合同的相关知识时,会了解到合同中有一分类为双务合同,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彼此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典权就是典型的双务合同。那么房屋典权的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典权的内容有哪些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典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
民法中规定,土地、房屋均可设立典权。在中国现行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依民事程序流转,因此典权客体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2、典权是用益物权。这已成为大陆学者的通说。
典权是为典权人就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而设定的物权。所以,典权人取得典权的目的就在于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典权人不仅可以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典物出租、转典。可见,典权人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很大的。因而有学者认为:“典权的内容实为其他各种不动产限制物权之冠,而仅次于所有权也。”
3、典权人是支付典价而设定的物权。
典权人取得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权,以支付典价为代价。典权的支付是典权人取得对价。由于出典人与典权人互负代价,因此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典权人使用典物无需支付租金,出典人回赎典物也不付利息。
4、出典人有以原典价回赎典物的权利。
出典人将典物交付典权人占有、供其使用、收益,但并不丧失所有权。
5、典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典权虽有约定期限与未约定期限之分,但典权没有约定并不等于典权没有期限。
二、典权的特征
1、房屋典权是其他物权,其内容侧重于典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2、房屋典权在设立时,典权人应向出典人支付典价
3、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
三、典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是指承典人直接从房屋所有人,依合同取得典权。典权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典权人须支付典价才能取得房屋典权,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典权合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故要符合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1)出典人须为房屋所有人;
(2)出典人须具有出典能力,承典人须具有承典能力。该出典能力和承典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出典、承典房屋;
(3)当事人须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内容须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典权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须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承典人的典权为根据从原承典人取得典权。继受取得房屋典权是房屋所有人设定典权后典权流转的结果,主要包括转典、转让、继承和受遗赠等方式。转典是指承典人将典物出典于他人,由该转承典人对典物享有典权。此时,原承典人兼具承典人和出典人双重身份。转典时,原承典人与转承典人之间须签订转典合同,并须依原典条件进行;(“转典之典价不得高于原典价。
原典权有典期的,转典期限不得超过该期限。未定典期的,转典不得定有典期,转让是指承典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转让典权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无须征得原出典人的同意。至于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在所不问。即买卖,赠与均可。典权转让后,承典人与出典人之间即消灭了典权关系,而由受让人取得典权,与出典人形成新的典权关系;继承和受遗赠是指典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和受遗蹭人继承和受遗赠典权。此时,原承典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成为新的承典人。此外,国家或集体在承典人死之后,因承典人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而取得典权的,亦为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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