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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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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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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权

  【法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第156条第1款)

  【解读】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的地役权关系多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具有弥补相邻关系不足的作用,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

  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物权,而相邻权是法定物权;地役权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抵押权

  【法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179条第1款)

  【解读】抵押权为担保之王,是最重要的担保方式,可以适用反担保。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可以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保护抵押人利益,防止抵押权人牟取非分利益,在抵押合同中禁止流抵押约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权

  【法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08条第1款)

  【解读】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质权可以适用反担保。出质人将可以转让的票据、债券、存款单、股权等财产权利出质的,该质权称为权利质权。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保护出质人利益,防止质权人牟取非分利益,在质权合同中禁止流质约款,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留置权

  【法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0条第1款)

  【解读】留置权是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来排除其适用。留置权属于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即留置留置物与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且该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具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一般适用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当留置权与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相冲突时,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对抗效力。 规定留置权旨在确保交易公平,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由于在留置担保关系中,债务人与担保人为同一人,所以留置权不适用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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