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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3-02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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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受偿权是在抵押担保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将债务人抵押的物品进行合法的拍卖、变卖所获得的金额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狭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更不包括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担保法规定的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权,也不包括可能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一切非担保物权。

  二、优先受偿权有哪些特点

  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后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三、优先受偿权有哪些分类

  优先权分为物权的优先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债权的优先权(如台湾及大陆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物权与债权两种性质的优先权。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需要满足权利的行使条件才可以合法合理的行使,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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