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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购房合同无效 5种合同陷阱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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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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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必须按照房地产法律进行。

遇到房地产纠纷怎么办?如何依据房地产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房地产权益?本文为您做了如下介绍:

中国消费者报 刘文新 谭丙燕


9月3日,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今年首个合同预警称,7种情形的购房合同属无效合同。遭遇这些情况,市民可以向工商机关申诉。
这7种无效购房合同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蓄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又无任何凭证,仅凭当初口头协商达成的协议。
此外,重庆市工商局在合同预警中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5种合同陷阱:
■混淆定金与预付款概念进行欺诈。
现象: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给付了定金,消费者随后不想要房子了,开发商是不退定金的。由于没有弄懂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不少消费者为此遭受了损失。
揭露: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之前,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额。二者区别甚大,“定金合同是从合同,预付款的约定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且为诺成式的协议。”重庆市工商局有关人士称,当合同不能履行时,如果是定金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在支付预付款的场合,无论是由于给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收受方均应如数退还预付款。
■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合同欺诈。
现象:一些企业为了扩大业务量,给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
揭露: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甲企业的空白合同拉业务至另外相熟的乙企业,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甲企业订立合同从而受到欺诈。使用空白合同既欺诈了合同签订方,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
■利用项目转让进行欺诈。
现象:有的欺诈人对外宣称拥有某项目的立项信息或任务要对外转让,诱使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与自己签订合同,骗取巨额转让费。
揭露:消费者被该信息或项目所能预期的经济效益所诱惑,便与对方签订合同,支付有关费用和转让费,实际上并没有该项目或该项目不能达到宣传时承诺的效益。
■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资料费。
现象:利用有关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宣称拥有某种技术能使实施人迅速致富,但必须邮寄10元钱索取有关资料。
揭露:许多人寄钱索取后发现所谓致富信息是一些非常低劣的简单产品介绍,凭这样的技术不可能致富。由于钱数不多,多数人自认倒霉不去较真,从而使欺诈人获利。
■伪装咨询机构收取调查费。
现象:这种欺诈行为一般针对技术持有人,如一些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持有人,欺诈人往往以某咨询机构的面目出现。
揭露:欺诈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被欺诈人伪称自己为发布信息征集技术实施人,要求技术持有人支付一笔费用,一般数目不大,很多持有人认为值得一试,经过一段时间后,欺诈人会告知有单位对该技术很感兴趣,但要求获得市场可行性报告。该咨询机构表示可以代为调查进行制作,但要求支付费用,技术持有人经过这样一来一往已深信不疑,于是按要求寄款,但从此对方杳无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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