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使用房地产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8 19:39
人浏览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工商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农场局房地产受理处: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构建公正、公开、公平的交易环境,更好地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现就使用房地产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9月1日起,在房地产买卖、租赁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屋租赁用品房预租合同》、《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示范文本,原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租合同》,原市房地局和市工商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停止使用。
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向社会提供,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提示房地产买卖、租赁当事人,仔细阅读示范文本的特别告知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和填写有关内容。
二、房地产买卖、租赁当事人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自拟合同应具备《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 十二条或者《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 十六 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房地产买卖、租赁当事人自行拟定的合同条款属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要求,并按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各工商分局应当做好房地产买卖、租赁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OOO年八月十八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