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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出售共有房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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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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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多年。几年前,张先生用炒股赚来的钱购买了一套面积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出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为张先生一人。2008年,张先生因炒股缺少资金,便将所购房屋偷偷卖给了好友孙某,约定房屋交易价格比市场价低1万元,张先生要求孙某不要把卖房一事告诉其妻,孙某答应了,后张先生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年初,王女士偶然得知丈夫私自卖房一事,非常生气,与孙某协调未果,遂向法庭提起诉讼,主张张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张先生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析案]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同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所购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妻子王女士不知晓的情况下张先生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擅自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孙某在明知房屋为张先生夫妇共有的情况下,私自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王女士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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