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养鸽影响邻居,楼下居民不堪其扰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拆除搭建在阳台上的鸽舍。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许先生养鸽所产生鸽毛、鸽粪、噪音对胡女士家庭生活环境确实造成一定影响,但胡女士作为相邻方,在合理范围内也有容忍的义务,关键是许先生要控制养鸽数量和规范放飞鸽子的时间。法院判令许先生饲养的鸽子数量应控制在8只以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完毕,同时,判令许先生每天驯放鸽子次数不超过两次,分别为上午6:00—7:00,傍晚夏天在17:30以后,冬天在16:00以后。
忍无可忍告上法庭
去年,胡女士喜滋滋地买了位于杨浦一个小区403室的二手房,不久,就发现楼上503室许先生家阳台上养有一群鸽子,于是烦恼便接踵而至。许先生在自家阳台上搭建了鸽舍,饲养的十余只鸽子,每天,许先生都要训放鸽子,由于鸽子数量较多,气味较重,鸽毛经常飘到胡女士的窗上甚至家中,鸽粪撒落到晾晒的衣被上,且鸽子还会发出咕咕的叫声,对胡女士家庭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就此纠纷,胡女士与许先生多次交涉要求拆除鸽舍,但交涉无果。胡女士为此将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搭建在阳台上的鸽舍。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被告许先生辩称,自己是杨浦区信鸽协会会员,从1990年起就饲养信鸽至今。现饲养鸽子14只,是按照市信鸽协会的规定搭建鸽舍,自己也尽到了注意鸽舍卫生的义务,早晚两次清扫鸽舍,在训放鸽子时有时偶有鸽粪落在邻居晾晒的衣杆或衣物上,但他都帮助洗净,因此不同意拆除鸽舍。
法院审理后查明,许先生家鸽舍面积为1平方米,饲养鸽子有14只,因鸽毛飘落在胡女士窗户上,鸽粪时有落在胡女士及邻居家晾晒的衣被上,且鸽子叫声也对胡女士生活造成影响。
居住权优于养鸽权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本市对居民在小区内饲养信鸽并没有禁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不等于一定要拆除鸽舍,关键在于控制鸽子数量和规范养鸽人的行为。只有控制养鸽数量,相应的鸽毛、鸽粪等影响才能随之减少。
根据许先生鸽舍面积等实际情况,鸽子数量控制在8只之内为宜,且应定时驯放,并设置降低鸽舍鸽子噪音设施,安装防护鸽舍羽毛及鸽子排泄散播的设施,防止鸽子产生污染。胡女士作为相邻方,在合理范围内也有容忍义务,许先生即使减少养鸽数量,规范养鸽行为,并不是对胡女士完全没有影响,而是把影响减小到了可以容忍的范围。
主审法官表示,时下,邻里之间因饲养信鸽而引起的纠纷并不鲜见。这涉及到养鸽权与安居权的关系,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根据法理排定重要性。对许先生来说,养鸽属精神与娱乐方面的权利,与胡女士的居住权相比,显然居住权更为重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有法理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