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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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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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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贾老板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来到李先生的的汽修厂修理。车修好后,贾老板未能支付修理费,即给李先生打下了一张字据,内容为:材料及维修费共计11.16万余元,因保险公司定损单未出,修理费、维修费贾老板分文未付。于是,李先生同意贾老板把车开走。嗣后,保险公司只支付给李老板5万元的修理费。虽经李先板索要,但贾老板与保险公司均未再向李先生支付车辆修理费。随后,李先生便以贾老板拖欠修理费,自己系行使留置权为由,强行扣留了了贾老板的车。后贾老板见车辆被扣,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便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李先生返还车辆,赔偿因经营造成的租车损失和养路费共计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以收取修理费未果为由,擅自强行扣留贾老板的车辆,此行为侵害了的贾老板的合法财产权,影响了贾老板的正常经营,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返还所扣留的原告的车辆及赔偿贾老板的损失2718元。

  【评析】

  本案系一起因追讨修理费所引发的诉讼纠纷,涉及了《物权法》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是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类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即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即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成立应符合四项基本条件:一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留置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因此其权利的主体为债权人。留置权的客体,应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二、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三、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四、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

  本案中,贾老析虽欠修理费用,但李先生同意贾老板把车开走,李先生已经丧失了对贾老析的车辆的合法占有。因此,李先生不能满足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即“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故李先生此后的强行扣留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侵权。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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