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什么是票据质权的转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9 23:47
人浏览

  什么是票据质权的转质?票据质权的转质其实与普通质物的转质意思差不多,那么,票据质权转质有什么作用,票据质权转质是否有效?如果发生法律纠纷,票据质权转质行为能否被法院认可?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什么是票据质权的转质

  一、什么是票据质权的转质

  转质就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本人或他人的债务,将质物转移给第三人,并在质物上设定新的质权行为。那么,票据质权的转质也就是将质押的票据再质押给第三人。

  二、票据质权转质的作用

  (一)转质制度具有融通资金和物资功能。

  票据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物资功能主要是通过在票据上设定质权实现的,票据转质本质上是新质权的再设定,通过转质设计赋予了质权人利用票据的权利,使票据有再度流通的可能。这不仅有利于债权市场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实现票据市场与债权市场的良性互动。

  (二)转质制度有利于降低质权人的机会成本。

  在票据质押中,若禁止票据转质,质权人只能占有票据,而不能利用票据,这将会使质权人付出高昂的机会成本。

  三、票据质权转质的有效性

  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对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能否再背书未作任何规定,也就是说,其对票据质权转质并无相应规定。但《票据法司法解释》却作出了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同的规定,根据其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质押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应当说,这一规定与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对票据转质的规定相吻合的。日内瓦法系各国票据立法均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进行委托收款背书,不能进行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因此,长期以来,学界及司法实践均认为票据质权人不享有转质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什么是票据质权的转质的相关法律内容,由上述内容可知,票据质权转质就是为了担保本人或他人的债务,将质押票据再质押给第三人并且在质押票据上设置了新的质权,但这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发生法律纠纷,法院会认为这样的转质行为无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