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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宅院建房需保证邻居出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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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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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与李某(男)系东西邻居,李某世代由余先生宅院南侧的道路出行。近日余先生翻建房屋占用该道,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李某将余先生的房屋砸坏。为此,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不得阻止其盖房,并赔偿其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余先生的请求。

余先生与李某两家宅院东西相邻,余先生居东,李某居西。余先生南院墙与李某南院墙原在同一直线上,余先生原南院墙至其前邻居的北正房滴水外沿之间系一条东西走向之走道,李某家开设东门,多年由该走道通行。2007年6月26日,余先生建造南倒座房,其将南房向南移出0.43米,致使原走道仅为2.05米。李某认为余先生将南房前移的行为,阻碍了其正常通行,遂将余先生房檐及南墙损坏,以之阻止余先生建房行为。另查明,余先生土地使用证记载,其宅基地南北长20.20米。

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李某不得阻拦和干涉施工;承担案件受理费。

李某辩称:余先生的房檐和墙是我弄坏的。因为余先生的南倒座房南墙占道,影响我出行,所以我毁坏的。余先生应将南墙所占走道恢复,我可以适当赔偿其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要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余先生宅院前的走道本已经狭窄,其建南房时又前移,致使该走道更加狭窄,确实影响了李某的正常通行。余先生所建南房虽然未超出自己宅基界线,但根据两家所处的现实地理环境,余先生建房之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便利李某正常通行。为此,法院认定余先生在此基点建房之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李某施之干涉系法律允许的在一定限度内的自力救济行为。余先生要求法院责令李某不许干涉其建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应指出,李某在一定限度内采取自力救济行为阻止余先生不正当建房行为尚可,但其不应以损害余先生建筑材料的方式施之。因此,法院酌定李某赔偿余先生建筑材料的损失130元;余先生要求李某赔偿10000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余先生建筑材料损失130元,驳回原告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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