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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3-07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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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们国家特有的一种经济模式,顾名思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的就是由个人或者集体对土地进行承包经营,集中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年限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办证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土地经营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根据最新适用的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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