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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期限过后住宅产权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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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自此,一个陌生的名词——“物权”,开始逐渐为百姓认识。

  对“物权”最权威的解释,莫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中所述,“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通俗地说,物权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法》创下立法纪录

  今年刚满37岁的王轶是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他参与、见证了两部重要法律——《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诞生。

  他回忆说,1992年党的十四大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最终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事法律体系,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合同法》和《物权法》。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启动《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法工委分别委托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承担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撰写工作,王轶成了王利明团队中的一员。

  2002年1月,法工委在两份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拟就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当年12月,《物权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讨论审议,《物权法》正式进入到立法程序。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一重要事件是不该被忽视的: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经过长达7次审议、直到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才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不经意间,《物权法》创造了我国立法史上的一项纪录。

  土地产权期限成焦点

  2007年10月8日是《物权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从南到北,司法机构予以了积极响应。

  其实,在《物权法》审议及实施过程中,大多数普通百姓最关注的,还是自身最大宗财产、也许是一辈子积累的房产。依据现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那么70年的期限过后,住宅的产权怎么办?

  王轶回忆道,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自动续期;另一种是,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房屋所有人要提出续期申请。在《物权法》中,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王轶的解读是,这是主流民意的要求,主要考虑到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利益,尤其住房是和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密切联系的,应当体现对生存利益的重视。另外也是考虑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人们行使权利。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自动续期”该如何续?能续多长时间、交不交钱、交多少、怎么交?王轶认为,中国各地土地利用的情况不一样,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区别也很大,由《物权法》统一规定不是很现实。

  “这实际上涉及到财富在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和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现在很多地方财政还是吃饭财政,而且相当大一部分财政收入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把土地使用期限规定得相对短一些,在财富分配上,对国家、实际上也是对很多地方政府来说是相对有利一些。但从长远来看,应当坚持国不与民争利、藏富于民的原则。”

  对于“70年后”住宅产权的未来,王轶非常乐观:“经过三五十年,我们的财政应该不会是现在的状况,在财富分配上可以向私人倾斜,这是一种好的选择。”他还透露,《土地管理法》也正在修订之中。

  【采访后记】

  在《物权法》颁布实施过程中,王轶受邀多次宣讲这部法律,而他引用最多的,是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非常形象,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重视,区分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王轶用尽量浅显的话语来阐述“物权”这个法律名词。

  王轶指出,《物权法》本身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就非常多、非常复杂,转型时期利益群体又出现了分化,对《物权法》规则设计的要求也有不同,因此争议比较大。“不能期望《物权法》的出台能把人们关心的所有问题都解决,有限的条文无法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有些问题,留给将来可能是合适的选择,但无论如何,《物权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他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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