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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土地产权,建议成立土地国资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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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后,各地建立了土地储备中心,它只不过是一个事业单位,却有非常大的权力,所有的土地乱象以此机构为发射点爆发出来。它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如何建立国有土地的出资人制度?

  土地乱象背后的制度缺失

  在社会转型与市场化改革两个大背景下,土地乱象比较多。不仅农民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和农业土地都出现了乱象,如土地红线问题;土地征收征用的关系,与此相关的拆迁、房地冲突、小产权房、经适房、廉租房问题;另外,还有土地价格、租税费不分以及土地市场权钱交易问题等等。

  归结起来,是制度存在缺失。制度层面有三个关键点:

  一是以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为轴心的法律结构不清晰。这是土地的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很多土地乱象,都因此而起。

  第二是城乡土地依然是二元结构,分成国有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确立了这个结构。

  第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个人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层面的权利与权力还没划分清楚。

  国家、集体与个人:要理顺的土地产权

  土地改革的总目标,是理顺土地的产权关系与管理体制,加快土地市场化进程,以使全体国民经济效益最大化。

  国有土地要解决四个问题:政府与土地市场的边界,处理好土地监管者与所有者及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其次,中国国土辽阔,中央和地方应该各有自己的土地。目前,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中央和地方都没有做出区别,地方政府在拿中央所有的地进行土地经营,成为其重要的财政来源;再次,经营、非经营、资源性土地,现在没有分开,非经营性与资源性土地都在经营;最后,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土地进入市场缺乏程序。

  再说集体土地。农民宅基地、经营承包地等集体土地层次上的矛盾,与土地决策结构有非常大的关系。耕地如何变成乡镇村长手中控制的资源?为什么出现拿百万元竞选一个村长的现象?

  个人对土地的权能不仅是所有权,而是财产权,英文为Property right,是一束权利。所有权、使用权,包括租赁、典当权、递延财产权等,只要它在市场上流转,土地权能就是无限的,可以在市场中被不断创造出来。因此,公民个人与土地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房地分离,是公民个人拥有的无限房产权与有限的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

  另外,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永久不变,什么是永久不变?在法律上非常模糊。

  土地储备中心的合法性存疑

  2001年后,各地建立了土地储备中心,但其性质很成问题。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虽然运作模式略有不同,但其共同点是接受政府委托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职能机构,基本职责是协助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机制,根据城市土地规划、年度供地计划和市场需求,收购、储备土地,并将经过开发的储备土地投放市场。

  它只不过是一个事业单位,但这个事业单位有非常大的权力,是运作国有土地、城市土地的平台。可以说,所有的土地乱象是以此机构为发射点爆发出来的。一个城市的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一个国土资源监管部门下面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权、立法权、土地买卖权、经营权以及公共土地的提供权。为什么它有这么大的权力?其合法性何在?

  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疑问,不过反映了土地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的不顺。它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如何建立国有土地的出资人制度?

  建立国有土地出资人制度

  城市土地的主要矛盾是,政府自身决策(包括土地监管)和土地产权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是建立出资人制度。我建议成立两个土地管理委员会,一是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简称土地国资委;二是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简称土地集资委。

  国有土地管理委员会要做三件事。

  职责一,解决国有土地的确权与分权,划分土地的权利/权力边界以及建立授权关系。严格说来,确权和分权应该是一个宪法问题,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做。但宪政改革比较难,替代性的办法,是土地的终极出资人目前可以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也可以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来承担。

  首先要确定,哪些土地属于中央所有,哪些土地属于地方所有。大连最早经营土地、经营城市,包括苏南模式,地方都是把国家的地拿来就卖。当然,里面隐藏着财政的原因。1993年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事情多了,但财政能力下降,就在土地上做文章。与其允许地方政府在实践中违规操作卖地,不如中央和地方在土地上分权,由土地国资委操作。

  另外,要把经营性土地、非经营性土地、资源性土地严格区分开。泰山、长城周围的地是资源性的,不管怎样都不能占用与买卖,耕地也有红线;政府的行政用地、一些公共产品的用地是非经营性的;大量开发建设的地是经营性的。对此做严格区分会很艰难,但如果不做,乱象会永远持续下去,甚至越来越严重。

  职责二,对经营性土地的经营。土地国资委有三件非常重要的任务:负责土地的出售与收购,目前这个事是由储备中心来做,但它只是个事业单位,出资人地位非常不明确。土地的招、拍、挂等以及土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经营,要由土地国资委负责;土地产权的委托代理,建立土地经营的委托代理链条。土地国资委应考虑如何授权下面的土地经营公司、是不是允许一些混合制与民营土地经营公司出现,及其经营层次和经营形式等问题。

  职责三,土地收益及预算。这涉及到土地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关系,土地收益应作为公众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其用途如何?中央与地方如何分成?这是土地国资委要明确的。

  建立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

  与国有土地一样,集体土地也需要建立出资人制度。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应该解决这几个问题:一是何为集体,其土地确权及流转的决策机制是怎样的,集体土地可能部分转为国有,也可能被征收征用,如何处理?土地产权市场涉及到个人财产权的确权,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权,无论是把它命名为私有还是长久不变的使用权,关键是如何建立一个土地交易市场。周其仁建议成立土地交易所,集体土地管理委员要推动这件事。

  接下来,要解决两个附带的配套问题。第一是国土资源部要回归监管角色,而不是扮演土地所有者及土地审批的角色。土地监管是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土地年限的监管;对国有土地经营的监管,包括里面有没有权钱交易与国有土地流失;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打击土地交易的欺诈行为;土地公共产品的提供,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如何提供和流动,资源性资产如何提供和流动。

  另外一个配套,是建立土地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现在很多土地纠纷,法院不受理,一定要有独立的司法机制,做土地出资人、土地监管与土地消费者三者之间的裁判者,否则,土地乱象还会继续。

  (作者在天则经济研究所主办的“国有土地权利行使的现状与改革研讨会”上的发言,戴志勇整理,经作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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