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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沪牌借女婿名义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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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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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女婿的兄弟所在单位能购顺利上到沪牌,高先生便借用他的名义购置了一辆私家车。几年后,女儿离婚,女婿也成了“前女婿”。开始两家倒也相安无事,不料2009年高先生突然收到一份诉状和法院的开庭传票,诉状上赫然写着要求高先生和车辆驾驶员归还借用的私家车。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前女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2000年前后,私家车在上海还不多见。高先生听女婿彭飞说起,在宝钢工作的兄弟彭高可以通过公司的三产购买汽车,车价虽偏高但能够直接上牌,就和彭高商量借用其名义购买一辆桑塔纳车。

  2000年2月25日,高先生签下了购车合同,合同的买方注明是“彭高”,总价为人民币139520元。之后车辆就在高先生处使用,由高先生养老院的驾驶员葛某来开。

  2007年6月,高先生的女儿与彭飞协议离婚。2009年1月,彭刚一纸诉状将高先生和驾驶员葛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高先生和葛某归还桑塔纳车。法庭上,彭刚拿出车管所的车辆登记情况和彭飞写的情况说明,声称高先生借用桑塔纳未归还。而高先生则拿出厚厚一叠《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收据》和2000年起的养路费、保险费发票单据等证据,解释了当初车辆登记在彭高名下的原委。一审判决驳回彭高的诉讼请求。彭高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彭高主张争议车辆属其所有并于2008年借给高先生使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彭高以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机动车基本信息为根据称其系汽车所有人,对此法院认为,行政登记中的物权记载,仅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它可以被相反证据所推翻。本案中高先生举证的证据足以推翻彭高的主张,故对彭高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敖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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