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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孩子名下房产为家庭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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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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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某出生于1990年,到了1995年也就是潘某5岁的时候,取得了住宅一套及辅助房车库一个,这些房产作为不动产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及登记机关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均记载为潘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并无其他共有人的存在。如今因为潘某的父母与孙某有债务关系,而孙某申请人民法院对潘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执行。潘某感到困惑,“虽然我取得那些房产的时候才5岁,还是未成年人,没有购买能力,但法律完全许可未成年人获得并拥有合法财产的呀!”为此潘某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诉讼。

  孙某说:“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潘某只有5岁,钱是他父母提供的。他父母不登记为共有人,只登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这个房子不应该归潘某个人所有。”因此他认为该房屋应属家庭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的真实状况并不能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进行认定,还应结合实际的出资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虽然房屋登记在潘某名下,但其与父母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该房屋内。最终法院经过综合考察,认定该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潘某一人名下,但法院还是根据实际出资及居住等情况认定该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这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物权法》赋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申请更正的权利。这样就给那些将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企图逃避债务的人以警示,不要耍“小聪明”,法律没有漏洞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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