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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有人开公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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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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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讯 11月18日下午,芜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孙跃进主任在芜湖市政府市民心声网站进行线上访谈。

  有网友问,小区里开公司是否合法。孙主任回复:

  《物权法》第71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7条还特别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88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您住的小区有人开公司,闲杂人员多,给安全带来了隐患,他们的行为已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已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他业主可以请求其停止行为,并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令其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拒不改的,可以向县、区物业办反映,县、区物业办协调相关行政部门令其整改。仍不整改的,其他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另外,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1月6日下发了工商企字[2007]236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应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据此,您也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咨询或反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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