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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强拆最多补100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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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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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拆迁住户坚称“自建房合法”——市国土房管局表示:自建部分属违建,不符合“确权”条件。

  关于为何房屋无法“房改”——市房改办表示:违建不符合“房改”出售的必要条件,不能通过“房改”方式拿到产权。

  本报讯(记者蒋悦飞 通讯员穗房宣) 对新港中路489号(原毛纺厂宿舍)地块建设保障性住房18户被拆迁家庭坚持补偿异议的情况,市住房保障办昨晚10时作出回应,如被强拆,将只能按照600~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户予以补偿。希望18户家庭尊重事实,惠及自己,也使保障性住房建设更快地推进,惠及更多的家庭。

  对被拆迁住户坚称“自建的房子是工厂同意所建,是合法的,可以视同有产权的房屋进行补偿”的说法,市国土房管局表示,该地块内建筑已不存在继续使用和确权的问题,被拆迁住户自建部分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符合“确权”条件。

  对住户唐先生关于为何房屋无法“房改”的疑问,市房改办表示,根据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以产权清晰并经确认产权为前提。原毛纺厂宿舍地块内违章自建的、未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不符合“房改”出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通过“房改”方式拿到产权。

  市住房保障办认为, 对原毛纺厂宿舍地块内房屋实施的补偿,已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拆迁住户的利益。若少数被拆迁住户仍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拒不搬迁,市住房保障办将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请裁决。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住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住房保障办将向市人民政府提请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将提请强拆,届时将按照地面上盖建筑物评估残值,即600~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户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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