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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用未经同意,邻居有否决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6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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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商用”在我市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倘若有人在你的住宅楼里开公司、开超市、开美容院甚至办培训班,你有何感想?尽管某些“住宅商用”属于便利店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临时填补了部分配套设施的空白,但由于流动人员太多,缺乏相关监管措施,易形成安全隐患。

  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

  ■调查:居民楼里商家“满营”

  17日上午,记者走进二环南路附近一大型住宅小区,整个小区显得干净整洁,环境也很优雅。但抬头仰望小区的高层住宅楼记者发现,很多居民楼的窗户上贴着房产中介、彩票、蔬菜超市、洗衣、按摩、送水等广告。正在小区里散步的林阿姨说,商铺里不断有陌生人进出,有时还吵吵嚷嚷,让人感觉很不安全。

  18日,记者在朝山街一小区看到,有一家商店开在一楼,正在营业。这家商店没把临街的阳台开辟成门面房,只是在一楼的阳台上放了一个牌子,写着“商店”二字。记者通过连续几天采访,发现同样的现象在很多居民区都可以看到。据了解,“住宅商用”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小区内的商铺、库房、办公室除少部分是该小区业主开办的,绝大部分是小区外的人租房开办的。

  ■业主:影响居住环境且扰民

  在二环东路某住宅楼:市民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小高层住宅,装修后搬进去没几天,发现一楼住户挂上了某房屋中介公司的招牌。李女士有一个不到一岁的女儿,平常由母亲照顾。“我妈平常都不敢带女儿到楼下玩!”李女士直言,“天天有陌生人进进出出,有时候还上楼转悠,这太不安全了。”

  在山大路某小区,居住在8楼东户的林小姐对记者反映,自家对门开了一家广告公司,经常长时间占用电梯运送物资。有时晚上零点了公司还在加班,不断有人进出,影响邻居休息不说,还让人觉得不安全。

  ■商家:租用住宅降低成本

  记者采访了解到,“住宅商用”现象基本分为两类,一种是便民类,一种是创业类。

  便民类的商家主要包括蔬菜店、副食店、干洗店等,一些新建小区因种种原因,相关的服务和商业配套设施往往跟不上,这类商家的出现,基本上能得到周边住户的默许。

  刘女士在二环南路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拿到钥匙后,她并没有着急装修搬进去居住,而是简单收拾一下,开了个蔬菜店。刘女士说,该小区附近没有菜市场,只有一家小型超市,她就抓住了这个商机。

  创业类的商家主要包括一些科技公司、广告公司、中介公司等。一些刚刚起步的小公司,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把自购或租赁的民宅当作经商办公地点。

  去年从山大毕业的小王,毕业后和同学在山大路附近的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开了一家小公司,小王说,之所以选择住宅楼是因为租金、物业费以及停车费远远低于写字楼和门头房,另外,水电费、宽带费等按民用价格收取,大大降低了成本。

  ■物业:管理上有心无力

  “住宅商用”引发的扰民问题,很多业主都向所在小区的物业抱怨过。“我们也无计可施,房屋是居民的私有财产,由于物业没有执法权,我们无权干涉,也不好管理。”接受采访的物业管理人员几乎都这样说。

  一些小区的物业部门也不希望“住宅商用”。19日,记者在一物业公司了解到,小区物业是非常不愿意让住宅用房用于经商的。因为陌生人进出时,保安都要进行登记盘查,小区如果多了办公单位,进出的人多了,物业的管理任务也就重了。另一方面,来往人多,无形中增加了物业的工作量。

  物业公司负责人说,物业虽有管理职能,但不是行政职能部门,不能强令公司迁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但管理部门往往又把“皮球”踢回来,让物业来协调。物业只能适当提醒这些公司注意卫生、注意秩序等,如果劝解不起作用,也没其他办法。

  ■律师:“住宅商用”应经其他业主同意

  小区住宅究竟能否用作经营?据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孙鲲鹏律师介绍,《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业主对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中包括将住宅改作商用。

  孙鲲鹏说,《物权法》第77条同时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就是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如果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孙鲲鹏介绍,只要家庭住所变更为非生活用途,都可视作经营场所,如果小区内的商业公司严重扰乱了居民的生活,居民可以诉诸法律解决,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

  您所居住的楼房忽然“住改商”了吗?您对这一现象有什么高见?请拨打本报新闻110热线82886110参与讨论,共同寻求破解这一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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