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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钥匙时发现房竟另有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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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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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商品房钥匙时发现房子另有主人,我该怎么办?

  王先生询问:2009年4月,我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套期房,当时每平方米4200元,我支付了全额房款,约定当年11月份取钥匙并办理房产证,可拿钥匙时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里竟然住着李某,并且李某有该房屋的房产证,此时,房价已涨到了每平方米4800元,请问我怎么才能要回房子?损失谁来负责?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董立伟律师解答:王先生遇到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开发商将房屋一房二卖,依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李某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就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此次纠纷中由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此建议王先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要求开发公司退还他的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不低于原房价一倍的赔偿金。

  在此,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应及早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借款人借了我45万元后出了家我怎么才能要回我的钱呢?

  王先生问:我2006年借给他人人民币4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利息为10%,债务人至今未还款,他本人已出家,他的公司也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请问此事过了诉讼时效没有?10%的利息法律是否支持?他本人已出家,我是否可以向其妻子主张债权?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是否就意味着公司里没有债权人的股份了?

  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孙翔律师解答:1、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借款合同的期限届满是2008年,所以没过诉讼时效。

  2、自然人之间的约定有息借款受法律保护。关于利息的利率根据《民通》第九十条、《民通意见》12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利息应当得到支持。事实上,如此大额借款也不可能用于生活消费。

  3、出家或者是变更国籍,都不能改变他的债务人身份,还是应该以本人为被告。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4、首先,你不能以公司为被告;其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在公司的股份已转让;再次,在执行过程中,只有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的情况下,才能对债务人在公司的股权予以执行。

  母亲留有一套房子与其有关的5 人谁能继承?

  张先生咨询:我上面有个哥哥,父母于1980年离婚,我跟父亲(老张)生活,哥哥(大张)随母亲(刘女士)生活,母亲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于2008年7月份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在这之前,母亲的父母均先于母亲死亡。哥哥大张在2000年因车祸死亡,留下一个女儿叫小兰。大张的妻子贾女士在2002年与董先生结婚。贾女士和董先生婚后仍然和刘女士在一起生活,并照顾刘女士。刘女士死后,我和贾女士、董先生一起为母亲办了丧事。请问现在我、我父亲、小兰、贾女士、董先生谁有权继承我母亲的房产?

  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杨佩律师解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上述规定,张先生作为刘女士的儿子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小兰作为被继承人刘女士的儿子大张的女儿有权代位继承遗产的权利。贾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刘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张先生的父亲老张和董先生则没有继承权。

  侄媳妇要离婚 不管孩子还想分财产,咋办?

  马女士代其侄子马先生咨询:2007年,马先生和何女士结婚,婚前马先生以自己名字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婚后继续还贷。2008年,孩子出世,但因早产等原因,最终孩子被确诊为脑瘫患儿。2009年,何女士扔下孩子,自己回了娘家,并将家中仅有的一万元存款带走,从此,对孩子和马先生不闻不问,并于10月份起诉要求判决与马先生离婚,孩子由马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房子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而马先生为了给孩子治病已经负债3万元,马先生对离婚无异议,但对房子、所欠债务及孩子抚养问题有异议,请问马先生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刘继婵律师解答:第一,关于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经调解如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首先,该房产是马先生婚前以自己的财产及名义所购,应属于马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婚后偿还银行贷款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有一半归何女士所有。其次,何女士拿走的1万元存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何女士有证据证明那是个人财产。再次,为孩子治病所欠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后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

  第三,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鉴于何女士已提出由马先生抚养孩子,马先生也同意,且无对孩子不利之处,故只存在抚养费问题。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费用,包括教育费和生活费、医疗费等,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丈夫不管孩子和家 孩子能起诉他吗?

  金女士问:我和丈夫正在闹矛盾,很可能要离婚,但他经常不回家,也不给我们生活费。我所在单位破产近1年了,孩子生活、上学都成了问题,我和他说过好多次都不管用,现在,孩子能否起诉要求他支付抚育费?

  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邢玉林律师解答: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都有一段时间,出现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对于子女要求支付抚育费的这种“婚内诉讼”,传统观念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支持了子女要求抚育费的诉讼请求,其实质就是变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判决“把钱从左边口袋放到右边口袋”,既无现实意义也与有关法律相悖,所以应予驳回。

  但是,《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理由是:1.在夫妻产生矛盾到最终离婚的过程中,有的夫妻分居生活,有的虽共同生活,但彼此经济独立,这就为夫妻一方逃避抚养义务提供了便利条件,而这种不作为也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2.如果简单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对抗“婚内给付”,就等于纵容了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负责任一方甚至以此作为强迫对方离婚的条件。

  因此,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任何一方索要抚育费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对此类情况或案件应实事求是地处理,以期达到维护子女及另一方权益的目的。

  我父亲在单位发病去世这算因工死亡吗?

  张先生问:我父亲58岁,在一个单位做门卫。今年3月16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被单位送到医院抢救,第二天早上6:00多,抢救无效去世。请问,这种情况能算是因工死亡吗?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焦文华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况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张先生的父亲符合该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视同为工伤。张先生可以据此向雇用其父亲的单位请求赔偿。

  老人自书遗嘱把房子给了孙子回迁后房子应算谁的?

  李女士问:老人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给了孙子,但是没有见证人,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在老人去世后,房子还没有过户的时候涉及到了拆迁,过户手续办不了了,将来回迁的时候,回迁的房子是谁的?

  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解答:对于自书的遗嘱,没有见证人并不是遗嘱有效的障碍,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如果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形,虽然没有见证人也是有效的。但是应当注意一点,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应当是老人所有的,如果该房屋是老人与他人共有,则遗嘱中只是处分自己份额的部分有效。

  关于过户手续的问题,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拆迁期间相应的手续是暂停办理的,继承人可以在拆迁结束后,拿着继承公证书、旧房产权证书会同开发商,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房屋权利人,领取产权证书。

  2009年12月4日是我国第9个法制宣传日,当天上午不到10点钟,在法制宣传活动现场——法制公园内就已人头攒动、热闹非凡,100位律师齐聚于此,义务为专程赶来的市民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咨询桌前,心有疑问的人们问得非常细致,律师们则解答得认真透彻,以下就是编辑整理的其中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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