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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房产如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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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脚转移房产,后脚就离婚,遇到这种情况,夫妻的另一方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日前,本报客座律师米华荣讲述了这样一件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案例。

  丈夫把房子卖了

  某市32岁的王小姐和年长她三岁的丈夫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因为种种原因,两人闹起了矛盾。今年3月1日,王小姐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离婚。离婚官司中,涉及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位于某公寓,上百平方米,是2003年3月份购买的(婚前2个多月),总价29万余元。在离婚前要分割财产时,王小姐才发现丈夫私自将这套房子以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父母,而目前的市值远不止这个价格。事后查询得知,房子是去年9月份办理转让手续的,在办理过程中,王小姐的丈夫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向房产交易产权登记部门出具了单身声明。王小姐自述房子虽然是婚前以丈夫的名义按揭买的,产权证上也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但按揭贷款是婚后两人一起偿还的,房子应该是她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因此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证据不足被驳回

  王小姐的丈夫则认为,官司涉及的房产系其父母实际出资购买,并以其名义登记的,王小姐对房产不享有任何权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据此要求法院驳回王小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王小姐要求涉及官司房产转让行为无效的诉由实质是认为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其请求要得到支持,必须证明自己为房屋产权的共有权人之一。现有证据显示,王小姐与丈夫在2003年6月28日结婚,在婚前的2003年3月8日前,其丈夫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已将296534元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虽然还完按揭贷款的时间是2003年6月30日,但其夫对该物权取得所享有的债权在婚前即2003年3月8日已经形成。物权既然来源于婚前,应为其丈夫个人所有。即便王小姐有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关系期间参与了银行债务的偿还,那也只能在其与丈夫之间形成代为清偿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改变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据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王小姐的请求。

  按揭房分割成离婚难点

  财产分割成为离婚官司的焦点。离婚案所涉及的财产种类也在以往房产、存款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新的品种,如原来单纯的房产已转化为按揭购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多个种类,原来单一的存款也已延伸为委托理财、收益性的保险投资、投资经营型款项等。财产分割越来越困难,按揭房产由于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产权的取得存在较大时间差,更是成了财产分割的一个难点。因此,建议夫妻双方为防止婚姻期间因房产产生纠纷,可选择婚内财产约定以避免因财产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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